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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1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省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高校、学术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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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逐步完善县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品质,我们结合情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状况,制订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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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 #

二○○三年四月八日 #

附件: #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方法(试行) #

为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减少继续医学教育品质和成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举行,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告》(苏卫科教[2001]5号),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送、认可方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追授方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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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项目的报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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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经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发布的项目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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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式为主要内容,着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卫生技术人员缔造力的开发和造就性思维的培养,注重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增加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逐渐下降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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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

1.本学科的国外外发展前沿; #

2.边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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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入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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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明显社会效益,弥补外省空白的技术和技巧。 #

第三条省级以下单位举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或市卫生行政总监部委报送,经初审同意后,由各省汇总上报南京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 #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防、部属单位举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南京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报送。 #

第四条举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送表》(附件1),并于每年8月30近日,向南京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报送。 #

第五条报送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查询,经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厅在每年年初发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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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单位还要和技术人员的实际状况选择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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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行,当初未举行的项目视为手动取消,第2年不再发布。 #

第七条项目举行结束后,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状况汇报表》(附件2)申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行,应同时申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3)。凡未按要求申报执行状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视为手动取消,第2年不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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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分追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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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推行学分制。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追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

(一)追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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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发布的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由卫生部发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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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发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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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含县级临床进修基地)举行,由省卫生厅发布的项目; #

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防治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在我省举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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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2项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4、5项属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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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由各省卫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行的专业轮训班、学术活动、专业进修、个人发表论文、承担科研任务以及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等均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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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完成结业后医学教育轮训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高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高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高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取代。Ⅰ类学分可以在聘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诊所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应当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出席入院医师规范化轮训人员),每年应当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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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学分追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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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Ⅰ类学分:出席国家级和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评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追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追授2学分。但每天所授学分数,最高不少于25学分。 #

(二)Ⅱ类学分:由各省卫生行政部委和厅直属单位总监继续医学教育的部委,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

1、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晰目标和自学计划,学习后写出述评并经认可,按每2000字追授1学分,每年最高不少于5学分。 #

2、学习由全省或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制定和指定的自学资料和音像用书,经考评认可,按规定追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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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杂志上发表论文或述评,按杂志类型追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大会录索引(ISTP)收录的刊物(10-8学分); #

核心刊物(8-6学分); #

非核心刊物(5-3学分); #

内部刊物(3-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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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曾经按以下类型追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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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课题(10-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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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课题(8-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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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课题(6-2学分)。 #

5、有报刊号的医学专著,每撰写1000字追授1学分;出国视察报告和国外专题考察报告,每3000字追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追授1学分。 #

6、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堂、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天主讲人可追授2学分,出席者追授0.5学分。出席者全年所斩获的该类学分,最高不少于10学分。 #

7、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天主讲人可追授1学分,出席者追授0.2学分。出席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少于10学分。 #

8、经单位批准,到县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县级和出国轮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评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基地规定,分别追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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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出席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查询,按该项目所属类型和规定学分数追授学分,最高不少于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教案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类型追授学分。 #

第三章学分登记、验证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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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出席继续医学教育人员,领取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本人保存,适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状况,作为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收据。 #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推行学分登记机制。国家级项目学分证书由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统一印制,县级项目学分证书由南京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统一印制,均由主办单位拨付,并作为转登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账簿。 #

第十四条在南京省举行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经初审,加盖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私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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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学员所在单位应推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证书进行初审和学分登记。 #

第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状况和所获学分应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状况经同级人事行政部委检测验证合格后作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送、卫生技术人员任命、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聘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报送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

第十七条确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机制。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和学科学者组对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推行状况,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对不能按计划推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取消其举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出席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且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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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印发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送、认可试行方法》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追授试行方法》(苏卫科教[199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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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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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山东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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