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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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准管理方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准的,登记机关必须勒令其在20欧盘办理申请校准手续;在责令内仍不申请办理校准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执法人员觉得可以根据该方法吊销许可,对此,个人觉得不宜根据该方法直接吊销许可。医疗机构校准是在医疗机构有效期内的准入后监管(见下回函),不属于许可有效期期满或复验期期满未沿袭等情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第五十八条应该办理吊销的情形(连兜底条款都套不上,由于《医疗机构校准管理方法(试行)》不属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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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校准工作职责划定的回函) #
怎么处理? #
对于逾期不校准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先要限期责令(20日)办理校准手续,如没有客观缘由,仍不申请办理校准手续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校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卫生行政许可护照被依法注销)的规定,代办卫生许可的吊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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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医疗机构管理细则》(今年修订)第四十四条遵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治活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勒令其责令办理校准手续;拒不校准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