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长江、淮河、巢湖流域相关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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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防指宣布自7月25日12时起,我省黄河、淮河、巢湖流域相关地区步入紧急防洪期。为做好当前紧急防洪期防洪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市防指大会要求,市水务局就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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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紧急防洪期是指当发生重大洪灾洪灾和险情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洪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种资源,应立刻采取应急的特别举措,进行抢险救援而确定的一段时间。在抗洪抢险过程中,当江河、湖泊发生重大水灾旱灾和险情时,地方抗洪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动人力、物力和采取一切有促使防汛安全的紧急举措进行抢护。
02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洪期,抗洪指挥机构按照抗洪抢险的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读取物资、设备、交通货运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举措;必要时,经侦、交通等有关部委根据抗洪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施行陆地和海面交通管制。 #
按此规定读取的物资、设备、交通货运工具等,在雨季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导致受损或则未能归还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或则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雨季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委办理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农地组织复耕,对栽种的林木组织补种。 #
03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在紧急防洪期,地方人民政府抗洪指挥部应当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抢险救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指挥,承当人民政府抗洪指挥部分配的抗灾救灾任务。 #
0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紧急防洪期,经侦部委必须根据人民政府抗洪指挥部的要求,强化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委依法施行陆地和海面交通管制。 #
0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在紧急防洪期,为了防洪抗洪还要,防洪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读取物资、设备、交通货运工具和人力,事后必须及时归还或则予以适当补偿。因救援还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必须依法向有关部委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