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印发《病历抒写基本规范》实习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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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广州2月5日消息(记者刘天思)据美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9时10分报导,卫生部今天(4日)印发《病历抒写基本规范》,规定见习医护人员、试用期医护人员抒写的病历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必须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护人员审读、修改并签名。 #
据了解,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抒写行为,早在2002年卫生部就当年印发《病历抒写基本规范(试行)版》。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品质管理面临的新情势和新特性,卫生部此次对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建立,制订了《病历抒写基本规范》,基本规范将从明年的3月1号起实施,此前制订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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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要求,大夫抒写病历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绿色油水的铅笔;计算机复印的病历必须符合病历保存要求;抒写病历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笔迹清晰,叙述精确等。 #
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必须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标明更改时间,更改人签名。不得选用刮、粘、涂等方式遮掩或消除原先的笔迹。同时,基本规范明晰,应用处理硬件编辑生成并复印的病历,必须依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复印,由相应医护人员手写签名。复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必须依照权限要求进行更改,已完成录入复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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