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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全面领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要求

2024-02-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那么这份领导巡视记录中提到的领导是谁呢? 带领班级需要什么条件? #

基本要点: #

1、施工现场指导包括公司领导带领检查组、项目组长带领生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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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是指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和项目负责人带队的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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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主导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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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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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领检查时,应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并在企业和项目中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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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带领生产班组时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必须全面掌握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当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备查。 #

为了充分理解这些要求,有必要查看以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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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建制[2011]111号 #

颁发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本: #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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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人员《建筑工地负责人带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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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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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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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人员施工现场领导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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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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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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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作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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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施工现场指导制度,并进行严格考核。 #

施工现场指导制度应当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要求。 #

第四条 施工现场监理包括公司领导带队检查组和项目负责人带队生产组。 #

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是指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和项目负责人带队的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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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主导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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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实施施工现场指导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指导制度的实施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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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其工作日的25%。 #

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时,应当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并在企业和项目中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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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危险性超过一定规模的子工程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轮班检查。 对于设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项目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施工现场轮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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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具体内容,《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制[2009]87号)中明确了“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子项目”。 #

第八条 工程发生危险或者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队检查,督促工程整改,及时消除危险和隐患。 。 #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程项目领导制度的落实负责。 #

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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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领导生产班组时,必须全面掌握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当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备查。 #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生产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缺席期间,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缺席期间的日常工作。 #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企业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指导制度的检查。 企业和人员不实行轮班监管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企业给予最高限额以下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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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对施工现场领导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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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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