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困难免除税有关事项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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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关于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困难免除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今年第6号 #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提升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困难免除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代办的确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农地使用税暂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农地使用税困难免除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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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的情形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农地节省集约借助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收取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免除税: #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引起的严重自然洪灾,致使纳税人遭到重大损失。 #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损毁灭失的资产帐面金额减除保险赔付、个人赔款、政府补贴、社会救治等货款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到重大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值的20%(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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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突发公共卫生风波、公共安全风波等,造成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遭到较大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风波、公共安全风波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遭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根据行政命令施行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植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年度巨亏额超过其当初收入总量的10%(含)以上;或连续3年巨亏,且累计巨亏额超过当年底资产总值30%(含)以上。 #
“国家鼓励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当初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量50%(含)以上判定。我省适用国家最新公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当初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量70%(含)以上,2023年1月1日起以当初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值60%(含)以上判定。 #
“扶持产业”是指根据国家扶植产业规划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明晰扶植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植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初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量50%(含)以上判定。 #
“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募捐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四)人民法庭判决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农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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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产歇业一年以上,且年度巨亏额超过当初收入总量50%(含)以上的,或停产歇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停产歇业一年以上”是指截止困难免缴税金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歇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张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勒令停产歇业的情形。
(六)为落实国家和市委、省政府决策布署,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免除税的行业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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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年度巨亏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利润总值”为正数的金额。“收入支出”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种收入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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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的情形 #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或则淘汰类发展产业的; #
“国家限制类或则淘汰类发展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判断。 #
(二)各种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遵守原则 #
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申请后,在核准免除税时遵守如下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现有困难免除税新政规定,受理和核准纳税人递交的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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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性原则。对于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条件的免除税申请,坚持新政执行确定性,实现新政执行公正公平。
(三)合理智原则。核准免除的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税额合计不得超过核准当期会计收益巨亏额。 #
(四)税法遵照原则。纳税人在递交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申请前,需规范补报房产、土地税源明细信息,按期履行申报义务。 #
四、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核准权限 #
根据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我省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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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核准流程和期限 #
(一)通常申请核准流程。
1.申请。符合免除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广东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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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强化事前精准补习,鼓励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代办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让利,提高“非接触式”办税的方便体验。
2.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3.核准。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申请后,应该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免除税金,并据此制做《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
(二)简易申请核准流程。 #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情形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的,可以根据“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申领。
(三)核准免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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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免除税申请,县(市、区)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估算在规定时限内。
本条第(一)、(二)款未明晰的其它申请补办操作流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免除税申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晰城镇农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免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今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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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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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困难免除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剖析 #
一、公告背景 #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变革的意见》,深入推动“我为纳税人交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明晰申请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困难免除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的情形以及代办流程、时限等事项,提升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代办的确定性,支持困难企业脱困、转型、发展,特制发本公告。 #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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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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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情形方面,本公告在原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12号的基础上,按照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对困难免除情形进行了明晰: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引起的严重自然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诱因遭到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植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巨亏”两类情形给以困难免除,同时对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了明晰;降低了“突发公共卫生风波、公共安全风波等,依法步入破产程序和停产歇业一年以上”三类困难免除情形,愈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与困难免除实际。同时,为更好服务县委、省政府发展战略,支持当前部份重点行业、企业脱困,对于经省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根据困难免除有关规定申领。
(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的情形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农地使用税困难免除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城镇农地使用税和农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地税发〔2004〕100号)相关规定,明晰了两类不予免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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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遵守的原则 #
为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权责,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纳税人申请免除与税务机关核准免除,确定了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智、税法遵照等四项原则,提高了新政执行的确定性,以便纳税人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 #
(四)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核准权限 #
本公告延续了原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12号的下放核准权限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继续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核准,愈发有利于全国各地结合本地企业规模、经营现况等实际,发挥税务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作用。 #
(五)房、土两税困难免除税核准流程和期限 #
明晰通常申请流程、简易申请流程两类核准流程,及申请、受理、核准有关要求,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免除税申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细化了房、土困难免除核准流程具体操作。同时,结合黑龙江省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了代办完成核准事项的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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