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冀0402刑初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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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邯山区人民法庭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2刑初200号 #
公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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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 #
湖南省大同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23)338号控告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张金明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书红、姚瑶均出庭出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省承德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控告指控:2012年10月26日,唐山市煊昊煤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煊昊公司)与广东省永新县京龙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京龙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煊昊公司取得京龙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32份,金额.02元,税额.07元,并于2012年10月27日将32份增值税专用收据在华县地税局认证抵扣。经四川兴华司法鉴别所鉴别32份增值税专用收据为虚开。
被告人牛某某身为新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时任煊昊公司的税收管理人员,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认真履行职责,使得煊昊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收据进行抵扣,使国家利益屡遭.07元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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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词、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认等证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牛某某依法进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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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对控告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声称其早已履职尽责,没有玩忽职守。 #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在指定管辖权之前即对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结案侦查,所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毋须然和税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2012年税务系统已由之前的税收管理员入户审查制度改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制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没有依照地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根据不足;损失数额.07元在永新县京龙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收据罪一案中是否追讨不清楚;被告人牛某某已尽到了审查义务,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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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1、国税发【2010】1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举办税源专业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3、《河北省国家税务煤焦、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4、邯地税发【2012】22号《邯郸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深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5、涉地税发【2012】4号宁县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全面落实风险管理任务的施行方案》的通知;6、关于下发省局2013年税收风险任务应对要求的通知;7、《涉县国家税务局城分辨局规范化管理指南》;8、《河北省增值税进销数据剖析监控系统》录入的古县兴达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增值税销项数额抵扣和销售情况;9、涉县国家税务局开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否认针对煤焦行业改变了过去税收管理员分户到人各事统管的管理方式,与税务相关的认证、抵扣等均是在计算机税务系统中自行完成,煊昊公司抵扣的增值税收据均为正常收据,不是控告书手指控的由专管员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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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唐山市煊昊煤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煊昊公司)与广东省永新县京龙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京龙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煊昊公司取得京龙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32份,金额.02元,税额.07元,并于2012年10月27日将32份增值税专用收据在易县地税局认证抵扣。经四川兴华司法鉴别所鉴别32份增值税专用收据为虚开。 #
被告人牛某某身为新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时任煊昊公司的税收管理人员,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认真履行职责,使得煊昊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收据进行抵扣,使国家利益屡遭.07元的重大损失。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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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高某否认,其是盛江煤焦公司的兼职会计。2011年10月刘某某在华县工商局注册了煊昊公司,让其当法人代表,但其不是实际出资人,也不参与实际经营。其只认识刘某和她的司机,每位年末都是刘某给其票据让其记帐,记帐在其家里,开票在刘某家。
2、证人付某否认,其弟弟付某某安排其去申领煊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让其去宁县宇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拿原煊昊公司的相关手续。煊昊公司在保定市临漳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是其妹妹付某某,公司法人王某是我们家的亲人,会计是其,其哥与原煊昊公司的人如何商定公司出售事宜的其不清楚,接手煊昊公司以后没有举办过业务。 #
3、证人王某否认,其2023至8月至今任唐县煊昊公司法人。煊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是其叔父付某某,也是其现今打工的大同盛文物资有限公司的老总,煊昊公司的会计是付某某的哥哥付某,由于行情不好,煊昊公司没做过任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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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张某否认,2008年8月其注册了天勤会计综合服务部,2023年7、8份注册了冠县宇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其是法人代表。2011年煊昊公司的注册登记业务是其代办的,然后该公司的纳税申报、工商验车、代理记帐由其公司负责,平常由煊昊公司的业务员宋某某(音)、孙某负责提供材料。2011年7月煊昊公司创立,后来管理煊昊公司的税管员是牛某某,然后税管员是郑某某。煊昊公司的业务员宋江锋给其提供购入煤焦的增值税收据和费用支出收据,之后我们开始做账簿、记账,在网上向地税局进行申报,须要交税的就收税,其根据程序进行抵扣。负责该公司的税管员没有监管举措,平常也没有到过煊昊公司进行实地检测,也没来其公司查看过煊昊公司的帐目、记账账簿及增值税收据,也没有对煊昊公司进行评估或则提出过意见。 #
5、证人秦某否认,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任成县地税局城分辨局主任,2014年6月至今任唐县地税局副书记。在华县地税局城分辨局任科长时主要工作职责是主持负责城分辨局的全面工作,组织税收收入工作。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是对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款,对纳税人举办纳税补习,对纳税人举办各类调查查证,对纳税人使用的收据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测,对各种异常收据进行实地核查,代办通常纳税人实地调查查证、变更登记调查核对。对分管的纳税人举办纳税评估工作,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平常通常不去检测,主要是对纳税人进行催报缴交,有了任务或则疑虑时,对有疑虑的纳税人查看其帐目,核对相关收入和开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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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管的纳税人日常的检测都须要到企业进行督查,应当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发觉疑虑的纳税人税务管理员是须要约谈和实地调查。进行日常的检测,通常不需请示,对企业进行重大处理时,须要请示汇报。税务管理员发觉有疑虑的纳税人进行约谈和实地调查,倘若是上级安排的任务,必需要去,自己管理的纳税人发觉有疑虑的,没有规定必须向领导请示。对有疑虑的纳税人谁分管的纳税人谁负责去查证,但须要另一人随同,起码三人一起去检测。公司变更登记、增领收据、增加开票限额须要约谈纳税人,应该开具调查核对表。税务管理员对分管的纳税人正常情况下不须要去评估,对有疑虑的纳税人须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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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任市区大队局常年间河北省工商局年检网,牛某某是负责分管煊昊公司的税务管理员,牛某某没有向其汇报过其管理的煊昊公司虚开增值税抵扣的事情,煊昊公司没有被纳税评估过,也没有因其他事情被处理过。 #
6、证人贾某否认,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任唐县地税局城分辨局书记,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任唐县地税局更乐大队书记,2013年2月至今任唐县地税局副主任,其的后任校长是秦某。否认的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及牛某某没有向其汇报过煊昊公司虚开增值税抵扣的事情,煊昊公司没有被处理过的情节和证人秦某否认的情节基本一致。
7、被告人牛某某供认,其在华县地税局城分辨局工作期间,煊昊公司是由其负责的,没有发觉这家企业有虚开增值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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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别所关于永新县京龙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收据情况涉税鉴别意见书否认,确认2012年10月26日永和京龙矿业有限公司给大同煊昊煤焦有限公司出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收据,价税合计.09元,涉税额.0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收据行为。2023年1月28日。 #
9、32张增值税收据(开票额.02元,税额.07元)在案。 #
10、2023年5月5日华县宇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份)记载:受刘某委托为该公司进行申报纳税、工商验车和代理记帐相关业务,2023年8月股权变更,原法人马某某将所有账目、凭证拿走。 #
另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煊昊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涉县煊昊煤焦有限公司建行存款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农行大同支行-裴某某等人建行流水、农行山东支行-乔某某等人建行流水、涉县地税局情况说明、煊昊公司抵扣明细表、煊昊公司纳税登记情况、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地税发【200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被告人牛某某到案证明、任职证明、被告人牛某某的户口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旁证。 #
上述证据经庭审采信,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才能互相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
本院觉得,被告人牛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兼任徐水税务局税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征收税金的职责,使得煊昊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收据进行抵扣,使国家利益屡遭.07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创立,本院给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牛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在指定管辖之前所取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牛某某早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税务系统没有疑虑报告,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指定结案管辖之前所取证据系侦查机关初查时调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法及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牛某某作为煊昊公司的税管员,应该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测、巡查,应当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发觉疑虑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并且被告人牛某某没有履行以上职责,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同时导致大量税金难以收回,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主要诱因是煊昊公司弄虚造假欺瞒税务部门,被告人牛某某虽非过失,但不是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惟一缘由且不是主要诱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害处程度,对被告人牛某某可以免于民事处罚。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民事处罚。
如不服本裁定河北省工商局年检网,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则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高级人民法庭提出再审。书面原告的,应该递交原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长郜凤强 #
审判员李靓 #
人民陪审员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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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十日
主任员张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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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锋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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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锋律师,上海学院法律硕士,执业领域为行政法,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税务领域、证券领域复议及诉讼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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