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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23-11-1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重要提示:本文仅节选了各文件中的登记操作相关部份,读者应结合文件原文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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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略) #

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29号(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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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细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细则实施条例》第七条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权。按照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其登记注册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法规给以划定,原则上可明晰其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含公司)的登记注册河北省工商局年检网,但这种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州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办登记注册。 #

二、地区地委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地委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处)原则上不是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受委托登记注册的企业的范围原则上可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设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地区地委各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其分支机构应在设置分支机构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办登记注册。 #

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略) #

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禁止借助部队、武警军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88号(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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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企业,包括部队、武警军队移交和保留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部队、武警军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意字样。 #

由部队授予代号的企业,其代号名称可在军品生产及相关领域使用,其它工贸开发经营活动一律使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早已以代号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变更为带有行业特点且不涉及军事秘密的规范名称(如:第××××机械厂)。 #

五、军、警服装、鞋、帽、被装等产品,但凡作为民品上市销售的,不得使用军、警图文标志;临街店面一律不准打出“军需品”、“军用具”及类似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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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部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制好清除和规范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刻停止使用,对早已登记注册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验车期内补办变更登记。 #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部队、武警军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视法规,有禁不止,继续滥打招牌,损害部队名声和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驻地部队主管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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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农垦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2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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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115号(摘编) #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其管理的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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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按以下方式核定: #

1.市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 #

2.省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省)××(市)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乡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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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区)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省)××(市)××(县、区)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乡定州石油分公司”。 #

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怎么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98号(摘编) #

按照中华全省副总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划分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中华全省副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筹建企业开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副总发〔1996〕23号)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省副总会《关于清产核达县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整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15号)的规定。 #

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会使用的财产投资筹建的企业,且该财产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该企业经济性质应核定为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交的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款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产生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以该资产投资筹建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集体企业;企业和工会共同投资筹建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联营企业或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细则》登记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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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部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号(节选) #

一、军队单位新设审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细则》的规定申领登记注册;早已筹建的审计(会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后,方能代办重新登记。 #

二、军队审计事务所申领登记时,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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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队审计事务所由部队有关单位投资筹建,可不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转制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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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军队审计事务所只代办部队内部审计业务,其经营范围按《注册会计师法》核定。 #

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28号(全文) #

上海市白下区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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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函件函告。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则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份依法组成:字号(或则商号,下同)、行业或则经营特征、组织方式"规定中"行业或则经营特征",即企业名称中叙述"行业或则经营特征"的文字内容。 #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早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假如对公众导致误导或则误会,登记机关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合的企业名称给以纠正。 #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除富含“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58号(略) #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186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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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工商[2001]第95号)函告。经研究河北省工商局年检网,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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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假如企业集团名称冠以“中国”字样,则该子公司的名称亦属于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施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联通通讯集团拉萨自治区联通通讯公司”名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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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是指企业筹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由其登记机关核准。虽然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冠以“中国”字样,亦应由其登记机关核准。为此,“中国*公司拉萨分公司”名称应由你局核准。 #

根据《公司法》登记的公司,筹建分支机构按《公司登记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代办;根据其他法律登记的企业,筹建分支机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领。 #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310号(略) #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3号(全文)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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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39号)函告。现答复如下: #

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假如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但是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觉得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严禁企业使用其名称。假如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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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公众形成联想,觉得该企业与上述有关人物有某种关联,导致公众误会的,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施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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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33号(摘编) #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觉得,企业不得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别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矿山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143号(略) #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富含“战略研究”、“战备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除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15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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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富含“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专项清除。凡企业名称中富含“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责成企业十五日内代办名称变更登记。 #

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该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则企业经营特性的用语。“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用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后勤部、总武器部关于部队、武警军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252号(摘编) #

一、军队、武警军队企业的筹建、变更、注销的审批推行分类管理。隶属于各级武器系统的保障性企业由总武器部统一归口负责审批;其它系统的保障性企业和各系统的福利性企业、武警军队生产性企业分别由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门、武警军队后勤部归口负责审批(审批单位名单附后)。 #

总后勤部、军事科大学、国防学院、国防科技学院所办福利性企业,由当地军区联勤部代为审批。 #

二、军队大单位、武警军队新筹建企业经审批部门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筹建(开张)登记。企业变更(名称除外),持变更后的《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变更登记。企业变更名称,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变更登记后,再到审批部门变更批准证书。企业注销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注销登记。《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由部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印制(样式附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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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后勤部2001年12月31近日核发的《军队企业证书》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2002年12月1日起,全军各大单位按管理权限换发新的《军队企业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武警军队《武警企业证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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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军队、武警军队企业应遵守为部队、武警军队服务的宗旨,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法律、法规举办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借助部队、武警军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接受地方企业挂靠或挂靠在地方单位。肩负军品生产任务的保障性企业和武警军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须要,经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武器部、武警总部)批准可以筹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筹建(开张)登记。家属鞋厂和干休所办的福利性企业不准筹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准入股、合资、合作办企业,不准对外租赁、承包,不准现役军人和聘用地方人员兼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 #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3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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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治部关于部队、武警军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56号(摘编) #

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筹建报社,刊物社的,其筹建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但不代办筹建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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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版单位筹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读者服务部(限图书、音像出版社和刊物社)、书店(限图书出版社)、音像书城(限音像出版社),须由所在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初审同意,并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出版社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

五、出版单位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由所在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初审同意,并经总后治部宣传部和发行分支机构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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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循国家和部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举办出版活动,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和刊号,不准将读者服务部、书店或音像书城租赁、承包给地方人员经营,不准聘用地方人员兼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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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工商国企字〔2004〕19号 #

一、《若干意见》中“有关登记规程规定递交的合法开张证明等有关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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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开具的合法开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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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记管理细则》规定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则自然人身分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则自然人身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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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细则〉施行条例》规定的“投资者合法开张证明”、“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分证明”; #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则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开具的开张合法证书”、“该企业任命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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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递交的其它涉及台湾投资者身分证明的文件。 #

二、香港投资者递交上述有关文件,可提供原件,并须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或由台湾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开具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初审盖章催办,并附以附件确认本,对此,工商机关可免于核实原件。 #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佛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4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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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够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全文) #

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6]247号)函告。经请示全省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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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够成为公司股东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为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力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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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192号(略) #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部队和武警军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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