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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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出台的背景根据。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国家、省的明晰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领域变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3]32号)明晰提出,构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着力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车祸防治功能;《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施行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1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施行方案》(粤安监[2023]172号)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了具体指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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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市安委办会同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安监局联合制订了《深圳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明晰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年限为五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安监局(市安委办)负责牵头制订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服务规范和评价办法。
二、《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出台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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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实行工作的过程管理,使保险机构明晰知悉其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中应提供的车祸防治服务以及对其服务的评价规则,使生产经营单位明晰知悉其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可以获得的车祸防治服务及频次,突出车祸防治服务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核心服务之一,通过加强事前风险防范进一步增加生产安全车祸发生率,市安监局会同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安委办联合制订了《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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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规定的车祸防治服务内容及频次为最低要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与保险机构在协议中约定更高标准的车祸防治服务。
三、《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解决的问题。 #
为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实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弱化车祸防治服务和无序竞争的问题,明晰保险机构服务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规范》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该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预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搜救等车祸防治服务,并规定定期对保险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
四、《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的征询意见情况。
自《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起草以来,市安监局多次征询相关单位意见。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组织上海银监局、罗湖区安监局、宝安区安监局、保险公司代表、保险经纪公司代表、试点行业企业代表举行座谈会,就《规范》研提意见,并于会后对《规范》进一步更改建立。2023年4月4日,市安监局将更改后的《规范》书面征询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办、财政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意见,同时通过上海银监局征询市保险同业帮会、市保险中介行业商会的意见,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共征集到1条更改意见,已采纳),在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的基础上,产生《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报批稿)。 #
五、《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的适用时间与试点期一致,自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上海市范围内举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保险机构,提供安责险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六、《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包括四个章节和两个附件。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规范、第三章评价规范、第四章附则、附件1保险经纪公司服务评价指标、附件2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指标。
七、保险机构为承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车祸防治服务内容、费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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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还应该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预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搜救等车祸防治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由生产经营单位与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中约定。 #
保险公司每年应该从保额中安排不高于保额支出10%的费用,保险经纪公司原则上每年从保险经纪佣金中安排不高于佣金支出30%的费用,专项用于车祸防治。车祸防治费用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分别统筹安排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款专用,应用尽用,不得侵吞、挤占、积压和转存。 #
八、《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及评价规范(试行)》规定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及评价结果发布。 #
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大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海市范围内举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服务情况施行评价。联席大会将保险机构年度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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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安责险服务承诺内容;(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构建设情况;(三)安责险产品宣传与推广情况;(四)为顾客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预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应急搜救等服务情况;(五)车祸防治费用使用与列支情况;(六)保险信息平台建设情况;(七)安责险项目服务满意度情况;(八)安责险项目各种信息报送情况;(九)安责险项目服务创新情况(加分项);(十)安责险项目服务负面风波(减分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保险经纪公司服务评价指标、附件2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