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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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税总署令
第43号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登记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30日国家国税总署2023年度第2次局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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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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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状况说明 #
国家国税总署署长:王军 #
2023年12月29日 #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登记管理方法 #
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及其施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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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出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方法第四条规定外,必须向经理国税机关申领通常纳税人登记。
本方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学堂上领导讲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少于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纳税人学堂上领导讲话,包括纳税报送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则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交纳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交纳之前的销售额估算。纳税玩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记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出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财会核算建立,还能提供精确国税资料的,可以向经理国税机关申领通常纳税人登记。 #
本方法所称财会核算建立,是指才能根据国家统一的财会体制规定设置凭证,按照合法、有效收据进行核算。 #
第四条下述纳税人不代办通常纳税人登记: #
(一)依照新政规定,选择依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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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应税销售额超出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领通常纳税人登记手续。 #
第六条纳税人申领通常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
(一)纳税人向经理国税机关补报《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国税登记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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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补报内容与国税登记信息一致的,经理国税机关当场登记; #
(三)纳税人补报内容与国税登记信息不一致,或则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国税机关必须场告知纳税人还要补正的内容。 #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出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必须向经理国税机关递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出规定标准的下旬(或季度)的所属报送期结束后15欧盘根据本方法第六条或则第七条的规定申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代办的,经理国税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欧盘制做《税务事项通告书》,告知纳税人必须在5欧盘向经理国税机关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不代办的,次月起按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赋估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直到纳税人补办相关手续为止。 #
第九条纳税人自通常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根据增值税通常计税方式估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根据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收据,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方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代办登记的当月1日或则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补办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通常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国税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经理国税机关必须加大对征税风险的管理。对征税遵循度低的通常纳税人,总监国税机关可以施行纳税补习期管理,详细方法由国家国税总署另行起草。 #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国税总署令第22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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