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行政区域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14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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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方法 #
(2014年3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
第一条?为推进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攻击与降低水灾灾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法》、《湖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法〉办法》和《湖南省重大建设安装工程和或许发生严重次生水灾建设安装工程水灾安全性评价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23水库 抗震设防,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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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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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安装工程抵御洪灾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选用的海啸震级或则地振动参数。 #
第三条?市、县(市)海啸行政总监部委或则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部委或则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
发展和变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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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部委或则机构必须加大对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社会攻击水灾灾情的能力。 #
鼓励中学、社区、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举办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建设安装工程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第六条?通常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等建设安装工程,根据国家施行的洪灾震级区划图或则地振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下述必须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安装工程,由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部委或则机构按照水灾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一)重大建设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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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或许发生严重次生水灾的建设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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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省规定必须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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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安装工程详细目录见本方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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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必须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并编制水灾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经国家或则省水灾安全性评定执委会评定。 #
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部委或则机构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欧盘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八条?按照第六条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均必须严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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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建设安装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安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品质以及出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精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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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安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品质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安装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安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监理,并对施工品质承当监理责任。 #
第九条?必须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安装工程,发展和变革部委必须将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内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委在审批建设安装工程时,对未按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申领项目竣工等有关手续。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部委或则机构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必须作为建设安装工程联合审批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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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必须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安装工程完工后,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部委或则机构必须对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资料进行初验。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工作,或则未依照海啸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2023水库 抗震设防,由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部委或则机构勒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法》的规定,处三亿元以上三十亿元以下的处罚。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通常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等建设安装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根据美国水灾局《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由负责管理水灾工作的部委或则机构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罚单。 #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长沙市建设安装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安装工程目录
附件:
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安装工程目录 #
一、重大建设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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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以上的电视调幅广播发射塔、国际联通楼、国际卫星月球站、长途邮电通讯枢纽; #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储存剧毒生物制品以及天然、人工真菌与病毒(如疟疾、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五级甲等诊所的医技楼和入院楼,市医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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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小型桥梁、300米及以上的竖井及高架桥、大型高铁站的候车楼和国际、国内主要民航干线上的民航站楼。 #
(四)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电网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则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50万伏及以上的变电厂和输电大跨越塔; #
(五)锋利、中硬场地上的80米及以上和中软、软弱场地上的60米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种赈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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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水灾的建设安装工程 #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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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中型焦化企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和储存可燃易爆、剧毒或强磨蚀物的仓储设施;
(四)库容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大坝水库。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省水灾与省发展和变革或则其他有关部委规定应当进行海啸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安装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