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部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的通知
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
财金〔2022〕145号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23财务报表格式,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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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把握全省金融企业的财务情况及资产品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企业财务财会报告细则》(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会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方法》(财金〔2022〕35号)、《商业中行绩效评价方法》(财金〔2022〕124号)、《商业寿险公司绩效评价方法》(财金〔2022〕7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快报构成及补报范围 #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表,商业中行、证券类、商业寿险公司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中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参看附件1)。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种所有制方式和组织方式的金融企业补报。
二、快报补报要求 #
(一)金融企业应严苛根据编报说明(参看附件2)补报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并按照适用类别补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
(二)金融企业按规定补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根据国家所有者权益补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规定补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自2023年一季度起,执行《企业财会准则第25号——保险协议》(会计〔2022〕20号,以下简称新寿险准则)的寿险类金融企业,除按规定补报主要指标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还需补报主要指标表(新寿险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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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全级次补报财务快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补报。 #
(五)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委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也称中央金融机构)需申报有关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即中央金融机构为该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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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快报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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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中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按季度申报。为推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表于当初第四季度后申报快报数据,并于第二年预算后按规定申报即将文件。
各中央金融机构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欧盘向财政部(金融司)申报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欧盘向财政部(金融司)申报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第四季度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表于年度结束后20欧盘申报。申报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延后。
(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申报资料包括: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财务快报剖析报告(参考格式参看附件3)。
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复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2023财务报表格式,否则无效,电子文档同时申报。 #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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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根据本通告要求,认真举办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及晚报送数据和有关材料,快报数据处理硬件于财政部(金融司)网站下载。财政部将依据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预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举行状况,按不同档次给予通报。 #
各单位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硬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营运评价中心)和上海久其硬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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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附件:1.金融企业财务快报 #
2.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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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剖析报告参考格式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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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