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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彑-?-?-工作年限对年休假的影响

2023-04-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期限和在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期限,对自身的权益形成重大的影响,既决定了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数额,也决定了年放假、医疗期的享受天数。工作期限才能连续的,千万别轻易中断,看完本文就明白了! #

力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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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限对年请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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夂小 #

年病休享受资格和享受天数都和劳动者的工作期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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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病休……”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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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强调的是“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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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病休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病休10天;已满20年的,年病休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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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期限包括员工在同一或则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其间。 #

“累计”工作期限是容许间断的 #

非常留意:年病休估算中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员的个体公商户等单位”的员工从事脱产工作的时间,从事非脱产工作的时间不予估算在内。 #

力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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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限对职员医疗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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夂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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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职员治愈时间多久,医疗期就有多久。医疗期时限粗细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期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限。 #

按照《企业员工白血病或非因工重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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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期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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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的相关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医疗期为3个月; #

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

实际工作期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期限 #

5年以下的为6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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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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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限对解除或中止劳动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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夂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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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工作期限达到法定的时限,法律对其进行开除保护,不容许用人单位解除或中止劳动协议。 #

劳动协议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职年纪不足两年的相关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

考虑到老员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协议法强化了对老员工的保护,对符合上述工作期限及年纪的老员工,不能以其医疗届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理由辞退,也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降薪。 #

力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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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限对签署无固定租期劳动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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夂小 #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七年的,或则用人单位初次推行劳动协议机制或则国有企业转制再次签订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距法定退职年纪不足三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则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租期劳动协议外,必须签署无固定租期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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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这儿的“连续工作满三年”是指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期限,而且包括了劳动协议法颁布前(即2008年1月1近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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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下拒不签署无固定租期劳动协议,法律科以二倍薪水的惩罚,费用虽然是十分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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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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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限对经济补偿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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夂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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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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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必须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估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估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协议的,不影响工作期限的估算。 #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缘由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估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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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期限估算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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夂小 #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期限”意思一样吗? #

劳动部在劳办发(1996)191号回函中觉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估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期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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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会不会影响连续工作期限的估算? #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得病或非因工重伤,依法享有医疗期,所以在估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交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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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不应交纳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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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限在何种状况可合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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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协议法施行细则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成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合并估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 #

原用人单位早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协议估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估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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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对工作期限的合并估算做了逐步规定: #

劳动者非因本人成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或则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协议,在估算支付经济补偿或索赔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恳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合并估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限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

用人单位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成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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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协议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指派或委任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诱因引起劳动者工作调动; #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协议; #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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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劳动协议赔款金的估算期限该怎么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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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协议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协议法的规定解除或则中止劳动协议的赔款金的估算期限自用工之日起估算。赔款金是劳动协议法的新政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协议法实施前的工作期限本不应参与估算赔款金,但推行细则该规定突破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赔款金的估算期限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全部连续工作期限,包括劳动协议法实施前的工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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