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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2023-03-3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于推进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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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2006]294号 #

各县、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教委),甘肃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逐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强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房地产估价师通过率,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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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要根据《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告》(建住房函〔2002〕192号)的要求,完善并公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机关、初审机关(简称许可机关、初审机关,下同)必须依照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报送材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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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启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通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代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初审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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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和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审查机关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必须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审查机关信息网及许可机关信息网上公示10天,认真听取社会、业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查后,方可出示审查意见。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必须将申请机构名单及时在许可机关网上发布,依法组织学者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

四、建立资质升降衔接模式。申请沿袭原资质未获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自不予沿袭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资质有效期期满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逾期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的,再度申请时,按新成立的机构对待。未申请资质沿袭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再次申请核准资质的,按新成立的机构对待。 #

五、简化变更注册手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获批公商登记变更后,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时,必须一并申请补办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单位名称变更手续。许可机关必须一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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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必须移送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总监部委或其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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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房地产估价业务日常监管。建设(房地产)行政总监部委、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要健全房地产估价报告定期抽验机制,拟定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考评标准,实地检测房地产估价管理体制执行状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状况,并将检测结果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

八、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日常检测和管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觉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似资质等级条件的,应该根据《办法》的规定,责成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对遵守《办法》规定有严禁行为的机构,依《办法》严肃处理。 #

九、加强异地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公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总监部委存留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

十、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各地在申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98号)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当事人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合同,或则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机构出示的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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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规范分支机构的成立。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成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成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在《办法》实施前,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已成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在2007年3月末曾经完成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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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坚决取缔房地产估价领域的商业行贿。房地产行政总监部委和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要主动与相关部委和行业组织确立状况通报、信息共享的工作模式,依法严厉取缔通过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造就公正、公正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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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必须加大行业自律管理,未能推行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地方,要尽早成立。美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要与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紧密配合,组织对会员举行互检互查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向房地产行政总监部门通报,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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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总监部委要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整治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布署,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举办一次实地检测房地产估价师通过率,着力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各县级建设(房地产)行政总监部委要在2007年3月末曾经将检测状况报我部别墅与房地产业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二○○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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