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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3-3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法官觉得,《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牵涉财会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刑事侵权索赔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则使用财会师事务所开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则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则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财会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财会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财会师商会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委批准后实施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示的具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则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范围,应认定为不实报告。第五条规定,注册财会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范围,出示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的,必须认定财会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当连带赔付责任:(一)与被审计单位蓄意勾结;(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财会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排斥,而不予指明;(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会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给予隐瞒或则作不实报告;(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会处理会造成利害关系人形成重大误会,而不予指明;(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会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回绝。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财会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必须晓得的,人民法庭应认定其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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