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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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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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重点)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3、房屋买卖 #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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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赠与 #
5、交换 #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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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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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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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将自有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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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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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接受他人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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