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10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10 #
三、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 #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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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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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
(2)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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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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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口诀:基本存款是前提,独一无二要开户,工资、奖金可支取;一般存款不取现,专用存款得慎用,现金支付有区别;临时存款有要求,机构、异地需核准,期限最长不超2;信用借记银行卡,贷记、准贷有区别,单位卡钱找基本,撤销之时要归还。 #
四、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概念 #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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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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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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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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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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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
3.票据权利的补救 #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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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口诀:第一付款请求权,第二叫做追索权,票据取得有要求,给付对价有权限,税收、继承不受限,赠与也可除在外,所享权利有限制;签发背书享权利,恶意偷盗不享有;票据丧失可补救,补救措施有三种,挂失止付是暂缓。 #
五、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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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5.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
记忆口诀:银行本票银行签,承诺自己支付款,现金转账都可用,提示付款有时限,最长不超两个月,相比汇票时间短,权力时效内说明,也可持票去拿钱。#p#副标题#e# #
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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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的类型 #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
(3)普通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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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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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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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记忆口诀:支票类型有三种,现金、转账加普通,未注明为普通,现金转让均可用,划线只用于转账,出票十日内提示,签发空头要罚款,2%、5%外加1000人民币。 #
七、票据的承兑期、提示付款期、消灭时效: #
票据种类 # |
提示承兑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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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 #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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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 |
见票即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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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提示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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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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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2年 # |
定日付款 # |
到期日前 # 提示承兑 # |
到期日起10日 # |
到期日起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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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后 # 定期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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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 # 定期付款 # |
出票日起1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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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 |
无需提示承兑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
出票日起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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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见票即付) # |
无需提示承兑 # |
自出票日起10日 # |
出票日起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