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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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6 #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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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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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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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
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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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 |
计税依据 # |
从价计征(余值) # |
按下列先后顺序: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 |
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 |
从租计征(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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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
1.2% # |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注意,20倍、30%) # |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 # |
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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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 # |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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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 |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 |
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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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在地 # |
土地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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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所在地 # |
纳税期限 #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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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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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异同(同颜色,同优惠)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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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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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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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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