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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6

2011-05-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6 #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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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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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契税 #

纳税人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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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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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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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

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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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先后顺序: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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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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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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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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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注意,20倍、30%) #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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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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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 #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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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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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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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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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在地 #

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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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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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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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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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异同(同颜色,同优惠)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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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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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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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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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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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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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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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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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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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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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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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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