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财会考试 > 初级会计职称 > 专业辅导 >

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9)

2010-08-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9)

#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 #

征税范围(重点)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3、房屋买卖 #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4、赠与

#

5、交换 #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

B、将自有房屋抵押 #

C、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 #

D、接受他人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

答案:CD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