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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15)

2010-08-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15) #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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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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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

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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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

1、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就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补、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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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

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

【例题】根据城建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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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纳税人当期应纳的“三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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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纳税人当期实纳的“三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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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纳税人被处罚的“三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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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纳税人因“三税”加收的滞纳金 #

答案:B #

解析:本题考核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以纳税人实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

三、税率 #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 #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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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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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

【例题】某企业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出售房产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地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 )万元。(2007年) #

A、4.20   B、3.92   C、3.22   D、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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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解析:本题考核城建税的计算。根据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12+10)×7%=3.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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