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17
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17 #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17 #
解析: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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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转让该旧房地产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屋的评估价格、支付给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缴纳的与转让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付给中介人的卖房中介费不允许扣除。 #
扣除项目金额=200+800+20+10=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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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增值额=1600-1030=570(万元) #
(3)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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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030=55.3%,说明增值额超过了扣除项目金额的50%,但未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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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纳税额 #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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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额=(1030×50%)× 30%= 1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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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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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额=[570-(1030×50%)]× 40% = 22(万元) #
(5)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总额=154.5+22=176.5(万元) #
方法二:
(1)、(2)、(3)计算步骤及方法同方法一中的(1)、(2)、(3)。 #
(4)根据速算扣除法,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计算公式为: #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代入本题相关数据计算: #
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570×40%-1030×5%=176.5(万元)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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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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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点: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的坐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