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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七)

2010-05-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票据记载事项(了解)

  如:“票据种类”,属于必须记载事项;“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

  票据丧失及补救(P309) #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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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挂失止付 #

  (1)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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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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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A企业于7月30日开出一张支票给B企业,B企业于8月1日丢失支票,B可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挂失止付的,B应在8月4日之前向法院追加公示催告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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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示催告 #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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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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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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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挂失止付 #

  B、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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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普通诉讼 #

  D、仲裁 #

  答案:ABC #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

  【例题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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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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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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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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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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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3】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

  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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