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四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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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注1】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1)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注2】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例题•多选题】下列收入中,属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
A.在中国境内任职、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B.因任职、受聘、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C.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D.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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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共11个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注】有关11个税目的具体内容将在后面一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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