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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一节

2010-05-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含农村)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

A.产权属于集体的由承典人缴纳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

C.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含农村)

(1)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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