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三章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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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归纳
(一)全额计税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 1: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2: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征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差额计税
具体参见“分行业营业税税收政策”。
注: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的合法有效凭据。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可以扣除有关项目金额后余额确定营业额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相对应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的扣除有关项目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三)核定计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如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中自建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考点练习】
【例题•单选题】地处某县城的甲施工企业属于内资企业,5月份将自建的一幢楼房部分出售给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留作自用。该楼房的建筑安装总成本为1200万元,留作自用的部分占建筑安装总成本的30%,无同类工程价格,其成本利润率20%。对外销售部分楼房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则该甲施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 )万元。
A.31.18
B.150
C.181.18
D.2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算。该甲施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1200×(1-30%)×(1+20%)÷(1-3%)×3%+3000×5%=31.18+150=181.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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