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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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绣税暂行细则条例
刺绣税1624年起源于意大利,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项税种,我国于1950年开征。目前执行的关于刺绣税的主要法规是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刺绣税暂行细则》及其实施条例。下边是应届结业生小编为你们搜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刺绣税暂行细则实施条例,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刺绣税暂行细则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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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88]第225号 #
第一条本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刺绣税暂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拟定。 #
第二条细则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细则所列出账簿,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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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账簿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则境外书立,均应按照细则规定贴花。 #
细则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2024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国外各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但凡收取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收取的刺绣税,可以从所收取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细则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是指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协议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 #
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包括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和转包协议。
第四条细则第二条所说的协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协议法》和其他有关协议法规签署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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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协议性质的账簿,是指具有协议效力的合同、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类名称的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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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细则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
第六条细则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则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凭证,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凭证,或则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凭证。 #
其他凭证,是指除上述凭证以外的凭证,包括日记凭证和各明细分类账本。 #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凭证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支出贴花后,之后年度资金支出比已贴花资金支出降低的,降低部份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纯色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出的账簿和经财政部确定收税的其他账簿课税。
第十一条细则第四条所说的已缴交刺绣税的账簿的副本或则古本免纳刺绣税,是指账簿的即将签订本已按规定交纳了刺绣税,其副本或则古本对外不发生权力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刺绣。 #
以副本或则古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刺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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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细则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扶养孤寡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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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依据细则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述账簿免纳刺绣税: #
1.国家指定的竞购部门与居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竞购协议; #
2.无息、贴息按揭协议;
3.外国政府或则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让利按揭所书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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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细则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则仰赖时贴花,是指在协议的签署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事奉时贴花。 #
假如协议在美国签署的,应在国外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细则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账簿有直接权力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协议的当事人。 #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
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则少贴刺绣,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助刺绣。所立书据以协议形式订立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第十七条同一账簿,因载有两个或则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估算应纳税额,相乘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
第十八条按金额比列贴花的应税账簿,未注明金额的,应根据账簿所载数目及国家牌价估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钱估算金额,之后按规定税率估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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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应纳税账簿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根据凭证书立当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估算应纳税额。 #
第二十条应纳税账簿粘贴刺绣发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图章的,加盖私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图章的,可用铅笔(铅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刺绣发票与账簿及刺绣发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账簿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则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账簿上或则由税务机关在账簿上加注完税标记取代贴花。 #
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账簿,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收取刺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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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收取刺绣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收取的责令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二十三条凡汇总收取刺绣税的账簿,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刺绣或则缴款书的一联黏附册后,签章注销,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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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刺绣发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则抵用。 #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账簿应妥善保存。账簿的保存年限,凡国家已有明晰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账簿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账簿不能确定是否应该纳税的,应及时携带账簿,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定。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账簿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账簿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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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细则第十二条所说的领取或则代办应纳税账簿的单位,是指领取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代办账簿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
第二十八条细则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领取或则代办应纳税账簿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1.应纳税账簿是否已粘贴刺绣; #
2.粘贴的刺绣是否足额; #
3.粘贴的刺绣是否按规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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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纯色发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 #
第三十条纯色发票为有价期货,各国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制订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
第三十一条纯色发票可以委托单位或则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刺绣税金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刺绣发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署代售协议,发给代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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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代售户所售刺绣发票取得的税金,须专户储存,并根据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则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交行收取。不得逾期不缴或则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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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代售户领存的刺绣发票及所售刺绣发票的税金,如有损失,应负责赔付。 #
第三十五条代售户所领刺绣发票,除协议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别人代售或则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对代售户代售刺绣发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时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尽提供领售刺绣发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
第三十七条纯色税的检测,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测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测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托词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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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税务人员截获违背细则规定的账簿,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账簿带回的,应开具发票,交被检测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时限,未缴或则少缴刺绣税金的,税务机关除令其责令缴纳税金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罚息。 #
第四十条纳税人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汇缴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金。 #
第四十二条代售户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以警告处分或则取消代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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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揭发检举人,并为其保密。 #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与细则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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