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增值税 #
1.2023年10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容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销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自2023年4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容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销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民航和高铁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缴纳增值税。 #
3.自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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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今年4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缴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缴纳增值税项目,暂停缴纳增值税。 #
5.自今年5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市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件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2024年购置税优惠,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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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4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亿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 #
二、所得税 #
1.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10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容许当初一次性全额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交纳,并准许在税后推行100%加计交纳。 #
2.中小微企业在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亿元以上的,根据单位价值的一定比列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后交纳。其中,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最低摊销期限为3年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初一次性税后交纳;最低摊销期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初一次性税后交纳,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估算摊销进行税后交纳。 #
3.自2023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对大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亿元的部份,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13号)第二条规定的让利新政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亿元的部份,在现行让利新政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13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大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亿元的部份,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付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亿元但不超过300亿元的部份,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付企业所得税。) #
4.市民个人取得股权奖励,符合规定的,在今年12月31近日,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估算纳税。 #
5.自2023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则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扶贫地区的脱贫捐款总额,准予在估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交纳。在新政执行时限内2024年购置税优惠,目标扶贫地区实现扶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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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大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台湾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出售价差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台湾基金份额取得的出售价差所得,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城镇农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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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止,对货运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转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农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农地使用税。 #
四、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今年6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自行车价位(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亿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汽车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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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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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在职员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障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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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对残障人就业保障金推行分档减缴新政。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障人就业比列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列的,按规定应交费额的50%收取残障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障人就业比列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交费额的90%收取残障人就业保障金。
六、其他 #
在今年10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交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交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缴付一个季度,不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