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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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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卫规〔2022〕9号 #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党委农办、发展变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等医学高校,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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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具有四川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推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制订了《广东省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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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共山东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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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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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

湖北省教育厅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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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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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培养高素养的临床医师,完善具有河南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推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住培有关新政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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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住培是指医学专业结业生,在完成医学高校教育以后,以住培医师身分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升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其目的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当本专业常见多发癌症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培对象执业医师分数线,即为住培医师,包括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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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高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中医结合类,下同)大专及以上学历结业生; #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须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

(三)其他须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

全国全面施行住培制度,所有新进临床医疗岗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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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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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培推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商会、专业学会的优势和作用。 #

第五条省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住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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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住培工作的组织施行与管理;制订培训施行方案、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认定、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等。成立专家委员会,委托和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

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全国西医类别住培的基地认定、培训招收、培训施行、培训考评等培训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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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农办负责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当的住培任务作为核定员制时统筹考虑的诱因。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落实住培医师在急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劳动协议等方面职责,协调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指导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做好符合法定接收条件的住培医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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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有关医学高校明晰住培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加大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出席住培和有关医学高校附属三院住培工作管理,建立和促进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培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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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补贴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做好住培经费保障工作。依照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培养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住培补贴标准。 #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学高校根据职责分工和属地(校)管理原则执业医师分数线,做好住培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住培的组织管理,制订和落实培训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各有关医学高校负责附属三院住培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培训相关新政,明晰住培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做好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培的有机衔接,执行培训计划,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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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下述有关住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择优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承当:培训基地认定事务性工作、现场评估、年度绩效与质量评价、结业考评事务性工作、带教师资培训、培训数据管理事务性工作、业务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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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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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培训基地由省卫生健康委按国家要求组织选聘和认定,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指导,负责做好住培医师的招收、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

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当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达到国家住培基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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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级甲等综合诊所或符合条件的五级甲等本科诊所; #

(二)有3年及以上的临床教学组织施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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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3年来未发生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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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室设置齐全,临床科室及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满足培训与教学须要,图书馆馆藏资源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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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诊所性质的培训基地,应承当全科大夫培训任务,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及增设全科医疗诊治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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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依据培训内容须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诊所、妇幼保健院或其他大专诊所等作为协同单位,联合举办培训教学工作。每位培训基地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量不超过3个,协同单位总数目原则上不超过3家,须属同一地市或同一高校或同一医联体(诊所集团)或同一医共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签署协同培训合同,约定协同单位举办有限专业、有限内容和有限时间的培训活动。 #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总床位数、年救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病种病例、专业诊治设备和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设置有教学组长和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住培医师的具体培训计划,施行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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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强化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建设。临床技能培训中心依托诊所现有资源设置,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并选聘临床技能带教经验丰富的副高职称以上临床医师兼任中心组长,负责指导、统筹分层递进临床技能相关培训活动的设计和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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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动态评估及绩效评价。培训基地须强化培训质量数据的应用,构建以过程考评为主的动态评价机制,和对专业基地、协同单位、带教师资、住培医师全方位多维度的反馈机制。达不到住培管理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撤消或提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撤消其基地(含专业基地、协同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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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培训基地推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应构建完善住培协调机制,明晰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承当培训基地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构建完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效施行;对各专业基地和协同单位施行一体化管理,组织监督检测,对整体培训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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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培训基地推行带教师资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带教师资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及以上的医(技)师中选聘,并须取得院级及以上的师资培训证书。 #

培训基地完善师资选聘、培训、聘任、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将师资的带教工作量参比估算临床工作量,列入职称晋升、绩效分配体系,并对带教师资给以适当补助。培训基地构建和建立对全科医学科、儿科、精神科等短缺专业基地的保障与激励机制。 #

第四章培训招收 #

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培训能力,拟定年度招收计划,向各省、各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下达招收任务,招收名额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短缺专业倾斜。各省、各有关医学高校要结合本地(校)培养需求将招收计划分解到所属培训基地,招收名额向市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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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培训基地应在属地(校)的指导下依照核定培训规模和培训任务,结合实际培训能力,及时逐级上报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简章、招收程序等信息,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单位)初审后,通过网路或其他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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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培训人员依照各培训基地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并按要求向培训基地递交申请材料。申请培训人员有单位的,应取得所在单位同意。 #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按照“公开公正、双向选择、择优投档”的原则组织招收考评,招收结果通过网路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培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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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住培医师以入院医师身分在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通常为3年,原则上应于当初9月1近日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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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医师出席培训,由培训基地按照其临床经历和诊治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免除时间应以年为单位,须符合住培免除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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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程考评不合格等诱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时间延后,延后时间不得超过3年。延后期间培训费用由个人承当。因孕期、征兵参军及重大病症、意外等不可抗力诱因引起难以正常进行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向培训基地申请暂缓培训,暂缓培训时间合计不得超过3年。 #

第二十一条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国家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培训。培训核心是提升岗位胜任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思维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人文医学等,重点增强临床规范诊治能力,兼具临床教学和科研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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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培训推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要建设建立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招收、培训施行、培训考评等工作,推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培训相关情况应及时、准确录入管理系统。信息登记情况作为培训考评和经费结算的重要根据。培训基地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审核所属培训基地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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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培训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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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培训考评包括过程考评和毕业考评。 #

第二十四条过程考评是对住培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施行。过程考评安排在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完成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考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出席业务学习等。 #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培训标准完成了培训任务的,且过程考评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住培医师,在一年内应申请出席毕业考评,并经培训基地审核、属地(校)复核后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业组织(单位)初审。 #

第二十六条毕业考评包括理论考评和临床实践能力考评。理论考评为国家统一考评。临床实践能力考评推行分片分辨专业考评,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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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通过毕业考评的住培医师,颁授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丢失,不予补发。在国家级或市级住培官方网站上查询结果可作为拥有合格证书的根据。 #

第七章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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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住培医师是培训基地入院医师队伍的一部份,根据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遵循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住培医师在培期间推行全程责任导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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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培训基地负责与住培医师签署培训合同或劳动协议,并负责做好住培医师培训期间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

单位指派的住培医师由指派单位、培训基地和住培医师三方签署委托培训合同,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医师由培训基地依法和住培医师签署劳动协议,明晰培训期间双方权力义务,劳动协议到期后依法中止,住培医师自主择业。在读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由院校、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签署三方培训合同,明晰培训期间三方权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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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住培医师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领取薪资待遇。指派单位领取的薪资待遇高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入院医师的,培训基地领取差额;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医师,培训基地参照基地同等条件入院医师领取薪资待遇。在读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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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住培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 #

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住培医师,应该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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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医师资格证书》的住培医师,应该将培训基地变更或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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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结束后,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代办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首次执业注册变更时执业范围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相对应。 #

第三十二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出席临床医学类专业(含全科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中中医结合)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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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相关规定的正常培训时间记入工作期限,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直接出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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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院校应届结业生住培医师培训合格当初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急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初应届结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专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急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

第三十四条构建培训扶贫制度。省部属医学高校附属诊所和省属、珠三角地区市属诊所培训基地应与粤西茂名粤西地区培训基地构建培训扶贫关系,在基地建设和管理、师资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评、临床带教等方面给以指导和扶贫。培训基地应预留一定的培训容量,用于为粤西茂名粤西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临床医师。 #

培训扶贫任务完成较好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及相关人员,在住培相关评比评优时优先考虑。 #

第八章保障举措 #

第三十五条完善政府投入、基地筹措、社会支持的住培投入机制,多方面全方位保障住培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对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品购置、教学劳务等教学实践活动以及住培医师生活给与必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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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培训基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变动、所在地城镇员工平均薪资等诱因,结合实际制订住培医师薪资待遇领取标准,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基本条件;对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短缺专业住培医师的薪资待遇给以倾斜,短缺专业的确定以年度招生文件为准。 #

培训基地应保障住培医师享有举办临床工作的权限,组织符合条件的住培医师出席医师资格考试、办理培训期间的执业医师注册及执业地点变更等。 #

培训基地要结合党建工作,创立住培医师基层党团组织,强化住培医师党建教育监督管理,举办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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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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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西医类别住培有关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培训施行、培训考评等由省中医药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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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可通过单位委托培养等方法出席住培。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5年。 #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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