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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告财政部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

2023-12-2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

为了建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施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施行办法》印发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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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施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收悉财政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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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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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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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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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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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素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兼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和德才兼具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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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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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中级资格、中级资格和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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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级资格。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下述条件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一)助理会计师:本科结业兼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大专结业兼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兼任会计员职务满七年。 #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任命会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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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任命会计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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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资格)推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六条、报名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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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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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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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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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报名出席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学结业以上学历。 #

第八条、报名出席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

(一)取得学院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七年。 #

(二)取得学院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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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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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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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通过全省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制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施行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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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测、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中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各地在颁授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两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申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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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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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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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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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规定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考年度当初年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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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境外人员申请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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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施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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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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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订本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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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财政部、人事部联合组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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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暂定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施行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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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课目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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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课目为: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课目。出席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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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课目为:初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课目。 #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出席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部份课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

(一)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考试日期通常为每年三月最后一个礼拜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须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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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时间:中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课目为3个小时,经济法基础课目为2.5小时;高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高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课目均为2.5小时。 #

四、考试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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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时间:通常为每年的9月-10月末。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允许补录,具体填报办法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

(二)报考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考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

(三)报考条件:出席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

(四)报考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并申请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查证,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时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考地点报考。经初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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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出席考试,施行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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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场设置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校区。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中级资格考场的,须经市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

六、考试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该强化对培训单位的管理,推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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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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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试用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补习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撰、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财政部的名义编撰、出版发行各类考试用书和备考资料。 #

八、考试纪律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着力做好试题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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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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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施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施行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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