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医药考试 > 医师实践技能 > 考试动态 >

年六安市事业单位医疗招聘考试模拟卷第七章

2023-12-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控制和清除职业病害处,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预防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烟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诱因而导致的癌症。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调整并公布。 #

第三条职业病预防工作坚持防治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完善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职业病防治法,推行分类管理、综合整治。 #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举措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预防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拟定或则更改有关职业病预防的规章制度,应该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完善、健全职业病预防责任制,强化对职业病预防的管理,提升职业病预防水平,对本单位形成的职业病害处承当责任。 #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预防工作全面负责。 #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出席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强化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大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升职业病预防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预防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则淘汰职业病害处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复健机构的建设。

#

第九条国家推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省职业病预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预防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预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预防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强化沟通,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

第十条国务院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制订职业病预防规划,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施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预防工作,完善完善职业病预防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风波应对工作;强化职业病预防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落实职业病预防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该认真执行本法职业病防治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职业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预防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预防观念,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力的能力。

#

第十二条有关预防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组织举办重点职业病检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拟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预防新政提供科学根据。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预防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剖析。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犯本法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控诉。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控告和起诉后,应该及时处理。对预防职业病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第二章前期防治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防治举措,从源头上控制和清除职业病害处。

#

第十五条形成职业病害处的用人单位的筹建除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筹建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该符合下述职业卫生要求:

#

(一)职业病害处诱因的硬度或则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二)有与职业病害处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

第十六条国家构建职业病害处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害处诱因的,应该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害处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害处诱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害处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建、技术引进项目(以下合称建设项目)可能形成职业病害处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该进行职业病害处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形成放射性职业病害处的,建设单位应该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放射性职业病害处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递交预评价报告或则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的,不得复工建设。职业病害处预评价报告应该对建设项目可能形成的职业病害处诱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举措。建设项目职业病害处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害处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完工初验前,建设单位应该进行职业病害处控制疗效评价。医疗机构可能形成放射性职业病害处的建设项目完工初验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初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强化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初验活动和初验结果的监督核查。

#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烟尘等作业施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该采取下述职业病预防管理举措: #

(一)设置或则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则组织,配备专职或则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预防工作;

#

(二)拟定职业病预防计划和施行方案;

#

(三)构建、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四)构建、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五)构建、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检测及评价制度;

#

(六)构建、健全职业病害处车祸应急搜救预案。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职业病预防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圈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承当责任。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具必须符合预防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该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渐取代职业病害处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

第二十四条形成职业病害处的用人单位,应该在显眼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预防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害处车祸应急搜救举措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检查结果。对形成严重职业病害处的作业岗位,应该在其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英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形成职业病害处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助举措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该设置报案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具、冲洗设备、应急撤出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核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案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搜救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用人单位应该进行常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查其性能和疗效,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私自拆除或则停止使用。

#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该施行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害处诱因日常检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害处诱因检查、评价。检查、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害处诱因检查、评价由依法筹建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则设区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给与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查、评价应该客观、真实。发觉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该立刻采取相应整治举措,一直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害处诱因的作业;职业病害处诱因经整治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害处诱因检查、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形成职业病害处的设备的,应该提供英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英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设备性能、可能形成的职业病害处、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助举措等内容。 #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形成职业病害处的物理品、放射性核素和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该提供英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该载明产品特点、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诱因、可能形成的害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助举措等内容。产品包装应该有显眼的警示标示和英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该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示或则放射性警示标示。国外首次使用或则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害处有关的物理材料,使用单位或则进口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物理材料的毒性鉴别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则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核素、射线装置和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的可能形成职业病害处的设备或则材料。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形成职业病害处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形成职业病害处的作业。

#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该知悉其形成的职业病害处,对有职业病害处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害处而采用的,对所导致的职业病害处后果承当责任。 #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含聘用协议,下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形成的职业病害处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举措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或则误导。劳动者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则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害处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协议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背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害处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而解除与劳动者所签署的劳动协议。 #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该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循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预防工作。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循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劳动者应该学习和把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循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发觉职业病害处车祸隐患应该及晨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教育。 #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害处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脱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测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测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害处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测中发觉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职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脱岗前职业健康检测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则中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协议。职业健康检测应该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当。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测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构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规定的时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害处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测结果和职业病诊治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打印件,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打印件上盖章。

#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则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害处车祸时,用人单位应该立刻采取应急搜救和控制举措,并及晨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举措。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对遭到或则可能遭到急性职业病害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组织抢救、进行健康检测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害处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处的作业。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述职业卫生保护权力:

#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测、职业病诊治、康复等职业病预防服务; #

(三)了解工作场所形成或则可能形成的职业病害处诱因、危害后果和应该采取的职业病防护举措; #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改善工作条件;

#

(五)对违犯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以及殃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起诉;

#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迫使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举措的作业; #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预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力。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力而增加其薪水、福利等待遇或则解除、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协议的,其行为无效。 #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该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举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预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协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预防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背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形成严重职业病害处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举措,或则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举措;发生职业病害处车祸时,有权参与车祸调查处理;发觉殃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出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该立刻做出处理。

#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预防要求,用于防治和整治职业病害处、工作场所卫生检查、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举措情况的监督检测,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

第四章职业病确诊与职业病患者保障

#

第四十三条职业病确诊应该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当。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强化对职业病确诊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承当职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一)具有与举办职业病确诊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

(二)具有与举办职业病确诊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病确诊质量管理制度。承当职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确诊的要求。

#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则常常居住地依法承当职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确诊。 #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确诊标准和职业病确诊、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别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确诊,应该综合剖析下述诱因: #

(一)患者的职业史; #

(二)职业病害处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情况; #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测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害处诱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该确诊为职业病。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应该由参与确诊的取得职业病确诊资格的执业医师签订,并经承当职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初审签章。 #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提供职业病确诊、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害处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检查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监督检测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该提供与职业病确诊、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确诊、鉴定机构须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确诊、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检查结果等资料的,确诊、鉴定机构应该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测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害处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测信息等,做出职业病确诊、鉴定推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检查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则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确诊、鉴定机构应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则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处诱因情况做出判断;有关部门应该配合。 #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确诊、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害处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则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难以提供由用人单位把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限内不提供的,应该承当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确诊、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诊治费用根据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觉职业病患者或则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该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该依法做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定上报。

#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确诊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确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别。职业病确诊争议由设区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确诊鉴别委员会进行鉴别。当事人对设区的省级职业病确诊鉴别委员会的鉴定推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别。

#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确诊鉴别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筹建相关的专家库,须要对职业病争议做出确诊鉴定时,由当事人或则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出席确诊鉴别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确诊鉴别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职业病确诊标准和职业病确诊、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确诊鉴别,向当事人开具职业病确诊鉴别书。职业病确诊、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确诊鉴别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该遵循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确诊鉴别,并承当相应的责任。职业病确诊鉴别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赃物或则其他用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人民法庭受理有关案件须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该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筹建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定出席鉴别的专家。

#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觉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该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确诊;在疑似职业病患者确诊或则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则中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协议。疑似职业病患者在确诊、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治、康复和定期检测。用人单位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该调职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害处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以适当岗位津贴。

#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患者的诊治、康复费用,伤残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根据有关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付的权力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付要求。 #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出席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当。

#

第六十条职业病患者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害处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早已不存在或则未能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举措,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救助。 #

第五章监督检测 #

第六十二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根据职责界定,对职业病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测。 #

第六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测职责时,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

(一)步入被检测单位和职业病害处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

(二)查阅或则复制与违背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

(三)勒令违背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规行为。

#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害处车祸或则有证据证明害处状态可能造成职业病害处车祸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述临时控制举措:

#

(一)勒令暂停致使职业病害处车祸的作业; #

(二)封存导致职业病害处车祸或则可能造成职业病害处车祸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害处车祸现场。在职业病害处车祸或则害处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及时解除控制举措。

#

第六十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该出示监督执法护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循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该为其保密。

#

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测单位应该接受检测并给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制约。 #

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则给以批准; #

(二)对早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测职责;

#

(三)发觉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害处的,可能导致职业病害处车祸,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举措;

#

(四)其他违背本法的行为。

#

第六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该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养,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循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测。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