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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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施行东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拟定本公告。 #
第二条本公告适用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施行东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新政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施行东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的企业。 #
第三条企业申请享受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推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初审确认,第二年及之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
第四条第一年申请享受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初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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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未能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产生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州、市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转报的申请,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四),处理包括:受理、不予受理、补正。
州、市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推论,以即将公文批复下一级税务机关,同时抄送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第六条早已初审确认执行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的企业,第二年及之后年度继续执行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前,按照初审确认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明细账估算填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初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报送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向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备案事项做出推论,并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初审、备案申请表》明确签注意见送达纳税人执行。
经初审不符合享受让利新政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当初享受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资格云南地税,之后年度需继续享受让利新政的,按本条规定程序申领。 #
年度中间经州、市级税务机关初审确认执行东部大开发让利新政的企业,第一年是否符合享受让利新政,年度终了汇算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本条规定申领备案。 #
第七条2010年12月31近日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2010年12月31近日仍未根据地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初审确认手续的,自取得收入或步入获利年度起估算,按本公告履行初审确认手续当初开始,享受原企业所得税让利至届满。 #
第八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申请享受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根据本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云南地税,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初审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15%的税率缴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将上述企业的相关资料根据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报州、市税务机关初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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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执行15%税率条件的,在接到州、市级税务机关文件后,应及时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估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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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税务机关初审、备案企业申请享受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应推行集体讨论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议事制度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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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
特此公告。 #
附件下载:
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书面申请(样本).doc
东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初审、备案申请表.doc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确认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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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相关文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