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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的细则有哪些?

2024-02-2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注册建筑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证书》,并在建筑设计单位内进行注册。 从事建筑师行业的人。 #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服务的各类民用、工业房屋及其建筑群的综合设计。 《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建筑勘察评估,对自己设计的项目提供施工指导和监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考试、注册的规章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和政策; (二)对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考试、注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按照互惠原则,批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的资格确认和建筑登记许可证,批准建筑师注册执业; (四)对注册建筑师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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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规定。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办法; (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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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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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全国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的法规和政策; #

(二)制定并颁布注册建筑师教育标准、执业培训标准、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三)定期公布注册建筑师考试信息和成绩,按注册年份公布全国注册建筑师名录; (四)负责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立注册建筑师考试题库,审核试题,确定评分标准; (五)受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下列证书和印章的颁发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证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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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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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特种执业印章》; (六)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专业实习、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

(七)检查、监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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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机构的联络工作; #

(九)负责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互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同等执照的审核和管理; #

(十)负责注册建筑师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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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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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的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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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办法;并实施它们; #

(三)受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颁发和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中国《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建筑师资格考试证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注册建筑师统一要求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专用执业印章》管理委员会; #

(四)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和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考试工作; #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专业实习、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管理工作; #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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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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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任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任期为三年。 换届时,上届留任的委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以及建筑设计专家19至21人组成。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其办事机构是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以及建筑设计专家11人至13人组成。自治区、直辖市设主席一人。 、副主任若干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

第九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根据管理情况对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配合管委会的工作。 机关或者独立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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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注册建筑师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会员遵守; (三)监督注册建筑师的教育、执业培训、考试、注册工作。 提供继续教育和实践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建筑师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注册建筑师工作。 (六)开展注册建筑师社会团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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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 #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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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现、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试题目分为若干主题来自上述内容。 通过科目考试的有效期为五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现、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建造等,考试题目从以上内容分为几个科目。 通过科目考试的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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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同类专业,是指建筑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同类专业,包括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类似专业,是指与大学建筑设计专业类似的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类似专业,是指与中等技工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相近的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市规划、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业务与本规定无关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内容相同。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优秀设计成果,是指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建筑)铜奖及以上奖项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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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必须亲自提出申请。 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符合下列规定: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然后才可以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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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费和考试费。 报名费和考试费由申请人个人缴纳,并在报名时一并缴纳。 申请人不符合考试条件而不能参加考试的,考试费用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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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后,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证书》。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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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持有有效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有资格申请注册建筑师,可以称为注册建筑师。 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 作为注册建筑师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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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持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证书的,自颁发证书之日起五年内未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建筑师通过执业考试资格被取消的,其证书失效。 #

第三章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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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证书原件。 证书自颁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附具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文件;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人员申请登记报告;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劳动合同; (五)应聘者遵守国家法律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的情况以及工作业绩证明。 该证明仅由申请人最后一个服务年限在申请日前两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才有效; (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体检证明可以继续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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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注册: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二)经用人单位批准并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报送有关部门; (三)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所属单位向国务院勘察设计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提交。 ,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汇总签署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 (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相关材料报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五)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申请注册人不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 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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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向第一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专业执业印章》。一级注册建筑师获准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专业执业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经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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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执业教师专用章》全国通用。 注册建筑师由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指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无需异地再次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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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证书、专用章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请核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专用章。 #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登记手续。 继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在登记期间的工作表现和遵守法律的情况; (二)申请人在注册期间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医院能够继续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

第二十五条 继续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用人单位批准后,签字盖章,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三)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后,审查认定注册建筑师不存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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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从所在单位调离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并自调离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验。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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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退休后,需要继续履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应当首先接受原单位的重新聘用,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继续有效。 原单位不再重新聘用的,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职业印章,并自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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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 注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议; (二)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应当调查核实事实。 (三)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注销注册,并收回、注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专用印章。 #

第二十九条 自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被吊销之日起,注册建筑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 根据规定,注册建筑师被撤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

第三十条 注册建筑师因变更工作单位或者注销注册等原因在原注册建筑设计单位终止执业后,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的,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再次。 重新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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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高等学校(学院)从事建筑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学校(学院)所属的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单位。建筑设计单位。 在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任职期间,可以申请注册。 经批准注册的,须在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二年。 在怀宇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在校(学院)从事建筑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总数的40%。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商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并符合本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人员,不得拒绝办理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拒绝办理登记手续。 按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被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办理注销手续; 对不应当撤销登记的,不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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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批准和撤销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批准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 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费用; 二级注册建筑师缴纳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其中10%上缴国家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费用。 #

第4章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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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建筑设计,是指: (一)房屋建筑设计; (二)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的其他房屋建筑设计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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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仅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的工程。 5级以下(含5级)的工程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设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一致时,其个人执业范围以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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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时,必须由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者设计负责人); 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时,必须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人们。 #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建筑师职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职业证书注册建筑师考试,只能由个人使用。 不得出借、转让、复制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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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凡是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工程,在建设工程设计主要文件(图纸)中,除注明设计单位资质外,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须由负责该项目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在建筑设计图右下角加盖其专业印章才有效。 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申请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

第40条注册建筑师只能签署并密封设计文档(图纸),他是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负责人和工业建筑设计是建筑专业负责人); 他不允许在他人的设计文件上签名或密封; 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工业建筑设计总监是负责建筑行业的人)标志并密封设计文档(图纸),不允许由由设计文档(图纸)签名或密封文档(图纸)其他的。 #

第41条实施这些实施规则后,任何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都可以与具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相应级别的建筑师。 建筑师代表他们审查和签名建筑设计图纸。 *2023年1月1日仍然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元将根据法规减少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 具体措施应由国务院的建筑行政部门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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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如果需要修改由注册建筑师签署并用特殊专业印章签署的设计文档(图纸),则必须获得带有签名和密封的原始注册建筑师的同意,并且建造建筑物的建设必须获得注册建筑师。 设计单元发布了由注册建筑师签名和盖章的设计更改过程后,才能进行修改。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不可能获得原始注册建筑师的同意,该建筑师在修改设计时签署并密封了设计,则注册建筑师实践可以任命该单位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并具有相应的签名和签名资格代表他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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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注册建筑师只能由一个建筑设计单位使用来执行业务。 雇用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签署就业合同。 当需要在就业期内转移注册建筑师时,还必须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终止就业合同。 #

第44条注册建筑师根据国家法规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不合理地阻碍注册建筑师根据法律执行注册建筑师的职责。 #

第五章附则 #

第45条外国人,香港,澳门和台湾人员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的统一国家考试和注册,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处理。 国家 /地区的注册建筑师或设计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尚未获得等价确认注册建筑师资格,以及中国注册的建筑师注册和实践等价许可证,以及中国设计机构,以及中国设计机构,共同从事合资企业,以及在工程设计任务期间进行中国建筑的合作项目,中国注册建筑师应执行注册建筑师服务。 #

第46条国务院的建筑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这些实施规则。 #

第47条这些实施规则应于今年10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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