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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8-2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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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施行方法》的通告 #

鲁建执字〔2014〕7号 #

各省住房城乡教委(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

为逐步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对原《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方法》进行了补充更改,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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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日 #

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方法 #

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2024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施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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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施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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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全国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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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以下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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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必须受聘于一个具备建设安装工程施工或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录用企业依法签署劳动协议。申请人向录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录用企业向企业公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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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注册申请推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报送模式。申请人必须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上进行补报,网上报送成功后手动生成复印所需申请表。 #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再次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丢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图章的,可申请办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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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安装工程、公路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安装工程、矿业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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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初始注册 #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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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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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录1-1); #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分证明打印件; #

(三)申请人与录用企业签署的劳动协议打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示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录用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件; #

(四)录用企业为申请人收取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寿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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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必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打印件。 #

报送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份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申请材料及附件统一用A4纸,以下等同)。 #

录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录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 #

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将《市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录1-4)、《市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录1-5)报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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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沿袭注册 #

注册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在注册有效期期满三个月内申请沿袭注册。沿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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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沿袭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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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沿袭注册申请表》(附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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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注册证书; #

(三)申请人与录用企业签署的录用劳动协议或申请人录用企业出示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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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打印件。 #

报送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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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变更注册 #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述情形的: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录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必须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变更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变更注册。录用企业经营终止、破产、解散的;录用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撤回资质证书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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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录3-1); #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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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必须提供申请人与新录用企业签署的录用劳动协议,或申请人录用企业出示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打印件(与原录用企业解除录用协议或录用协议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职证明);原录用企业出示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录用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件; #

(四)新录用企业为申请人收取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寿险证明; #

(五)申请人所在录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公商行政总监部委出示的企业名称变更函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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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必须提供变更后的身分证明原件或经侦机关户口管理部委出示的有效证明; #

(七)同时具备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代办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时2024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应当吊销同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若吊销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主专业的,须将最早申请注册的增项专业变更注册为主专业,原主专业手动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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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专业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二级注册建造师主专业变更注册申请表》(附录8)。 #

第十一条增项注册 #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出3年未注册的,必须提供该专业近期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至日期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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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录4-1); #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打印件; #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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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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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补办。 #

第十二条吊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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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代办吊销手续。 #

申请人或其录用的企业,必须提供下述材料: #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吊销注册申请表》(附录5-1); #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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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打印件。1.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消注册的;3.依法被注销注册证书的;4.遭到民事罚款的;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吊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四)具备多项注册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选择某项增项专业代办吊销注册。 #

申请增项专业吊销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专业吊销注册申请表》(附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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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再次注册 #

二级注册建造师吊销注册或则不予注册的,在再次具有注册条件后,可申请再次注册,再次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补办。 #

申请再次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录6-1); #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分证明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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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与录用企业签署的录用劳动协议打印件或录用企业出示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录用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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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录用企业为申请人收取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寿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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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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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补办。 #

第十四条注册证书、执业图章丢失办理 #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丢失注册证书、执业图章的,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申请办理,并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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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图章丢失办理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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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分证明打印件; #

(三)县级以上报纸刊载的丢失申明原件。 #

第十五条注册证书、执业图章污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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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执业图章污损的,可向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申请更换,并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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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图章丢失办理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

(二)身分证明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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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图章。 #

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将《市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图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7-2),报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 #

第十六条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申领公商营业执照后,二级建造师可预注册到新成立企业,县级建设经理部委审查同意后出示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根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即将代办二级建造师注册。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发放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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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安装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申请预注册的建造师报送材料参照即将注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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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根据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办理、污损更换和吊销注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认真核实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录用协议原件与打印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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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该准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法定方式,或则申请人按要求递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必须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欧盘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

注册申请资料由市建设行政总监部委保存、归档。 #

申请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申请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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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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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遭到民事罚款,民事罚款未能执行完毕的; #

(五)因执业活动遭到民事罚款,自民事罚款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成因遭到民事罚款,自罚款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七)被注销注册证书,自罚款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八)在申请注册之昨日3年内兼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其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品质和安全车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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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人的录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

(十)年纪少于6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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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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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20欧盘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准予注册,并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给予公布。核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欧盘报批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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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沿袭注册的,由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20欧盘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准予注册,并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给予公布。对申请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图章丢失办理或污损更换的,由县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负责代办,20欧盘办结,并收缴或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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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图章。 #

注册证书式样、编号及执业图章式样按《一级建造师注册施行方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本施行方法由省建设行政总监部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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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

附件: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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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注册建造师沿袭注册申请表 #

3.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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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

5.二级注册建造师吊销注册申请表 #

6.二级建造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

7.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图章丢失办理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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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级注册建造师主专业变更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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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专业吊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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