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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刑罚种类

2010-06-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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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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