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凡吉林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条件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吉林工商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并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的吉林省学位考试网,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
#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
(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到毕业时未解除; #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能通过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抄袭;
#
(五)实行学分制的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含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平均分不足 70 分,或学分绩点在 2.0 以下。 #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适当放宽学位授予标准,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批准。 #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吉林省教育厅公布的本科竞赛项目)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 #
(二)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刊物(不含增刊)发表与本专业严格相关的学术文章者; #
(三)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专利授权或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者;
(四)毕业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者;
(五)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通过者或其他高水平就业者;
#
(六)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
第七条 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位条件: #
(一)未取得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申请重修绩点低于 2.0 的课程吉林省学位考试网,重修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视同放弃。 #
(二)正常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毕业后工作表现突出、确有成绩者,本人在毕业一年后、二年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补授学位。学位授予程序 #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
第九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
(一)毕业生所在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依照学位授予条件对各学院上报的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
(三)经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审核、验印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想做更懂你的内容
「吉林工商学院校园第一自媒体」 #
想你近一点,再近一点,我想更懂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