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建筑考试 > 一级建造师 > 考试动态 >

2022-12-30质量法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有哪些内容?

2023-01-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22-12-30

质量法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有哪些内容? #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 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 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全部

#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 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 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

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 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 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 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 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 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 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 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 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 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 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 取检验费用。 #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 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 格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 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 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 销营业执照。

#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 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 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 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 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 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 的职权。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 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

法律、行 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 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 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 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 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 志的资格。

#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向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 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 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 况公告。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 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