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的通知(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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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举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动建筑业“放管服”改革,逐步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成都、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省(市)举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用部份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并举行沿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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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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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用电子证书。 #
1.自今年8月1日起,在四川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详细样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样式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详细样式见附件2)。 #
2.自今年8月1日起,广东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举行试点的上海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领取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录用单位基本信息更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丢失、污损或个人信息更改等需再次领取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今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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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经理部委创新监管机制,利用信息化方式,推动实现电子证书在投标招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二)举行沿袭注册。 #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四川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今年12月31近日提出沿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期满30近日提出沿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沿袭注册申请的,自今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
2.前期举行试点的上海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一建书电子版,提出沿袭注册申请截至时间延长至今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沿袭注册申请的,自今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
3.申请沿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状况做出承诺。 #
4.准予沿袭注册的注册专业一建书电子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起估算。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止65周岁当天。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帐号,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账户信息泄漏所形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当。 #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详细操作步骤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指南》。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期限。电子证书使用期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期限截至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至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天为准。超过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再次下载电子证书并重新确认使用期限。
(三)一级建造师复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字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条形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录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编号、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陆政务平台再次下载。 #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例及说明 #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今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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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