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onekao.net/templets/default/images/content_ad.gif)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
2023年9月13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建立房地产价钱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钱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则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根据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
第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推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施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施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施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该强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
第二章注册 #
第七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
(一)取得执业资格;
#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应该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渐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账簿。注册有效期为3年。 #
第十条申请初始注册,应该递交下述材料:
#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
(二)执业资格护照和身分护照打印件; #
(三)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打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该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收取账簿打印件;或则劳动、人事部门颁授的离退职证打印件;或则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打印件。
第十一条注册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注册有效届满30近日,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延续注册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打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该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代办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变更注册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打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文件; #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收取账簿打印件;或则劳动、人事部门颁授的离退职证打印件;或则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打印件。 #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筹建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该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则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代办注册手续。 #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民事处罚仍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缘由受刑事处罚,自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批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七)申请在2个或则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
(九)年纪超过65周岁的;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则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六)年纪超过65周岁的; #
(七)死亡或则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八)其他造成注册失效的情形。 #
第十六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该及时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代办注销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
(二)依法被撤消注册的;
#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
(四)遭到民事处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及晨报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被注销注册者或则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
第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丢失注册证书的,应该在公众媒体上申明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执业 #
第十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该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
第二十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举办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导致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该承当赔付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失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该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 #
第二十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述权力: #
(一)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三)签订房地产估价报告; #
(四)发起筹建房地产估价机构;
#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七)出席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酬劳; #
(九)对侵害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述。 #
第二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该履行下述义务: #
(一)遵循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并承当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别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升执业水准; #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二)在执业过程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报名系统最新变化,贪污、受贿或则攫取协议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三)在执业过程中施行商业行贿;
#
(四)签订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则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则捏造事实; #
(六)准许别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七)同时在2个或则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则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注册证书; #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十一)严重损害别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十二)法律、法规严禁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施行监督检测。 #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九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测职责时,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
(一)要求被检测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
(二)要求被检测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订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寻问签订估价报告的人员; #
(四)纠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第三十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规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取缔,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撤消注册的,应该将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权或则按照利害关系人的恳求,可以撤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
(二)赶超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
(三)违背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
申请人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报名系统最新变化,应该给以撤消。
#
第三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该根据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该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规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该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