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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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大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
建设部主任汪光焘 #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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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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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根据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施行统一监督管理。 #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施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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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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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推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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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该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该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开具书面账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该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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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该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
对不予批准的,应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账簿,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
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协议打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该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代办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变更注册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协议打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协议或则聘用劳动协议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职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则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民事处罚仍未执行完毕或则因从事工程监理或则相关业务深受民事处罚,自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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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出席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
(六)年纪超过65周岁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五)注册有效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纪超过65周岁的; #
(七)死亡或则失去行为能力的; #
(八)其他造成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考试,负责审批的部门应该代办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或则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作废: #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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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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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撤消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遭到民事处罚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该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则有关部门应该及晨报告或则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则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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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执业 #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则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该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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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产生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签字签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更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该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更改的,应该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更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图章,对更改部份承当责任。 #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导致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该承当赔付责任;聘用单位承当赔付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失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该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
第五章权力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根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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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酬劳;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则不予注册,并给与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度申请注册。 #
第二十八条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注册,并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金,其中没有违规所得的,处以1亿元以下罚金,有违规所得的,处以违规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亿元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规定,未经注册,私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与警告,勒令停止违规行为,处以3亿元以下罚金;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赔付责任。 #
第三十条违背本规定,未申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考试,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与警告,勒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与警告,勒令其改正,没有违规所得的,处以1亿元以下罚金,有违规所得的,处以违规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亿元的罚金;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赔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则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注册证书或则执业图章的; #
(三)窃取执业中应该保守的秘密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则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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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弄虚造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则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七)其它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权或则按照利害关系人的恳求,可以撤消监理工程师注册: #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 #
(二)赶超法定职权颁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 #
(三)违背法定程序颁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 #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 #
(五)依法可以撤消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年限内颁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 #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则未在法定年限内审核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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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赃物或则其他益处的; #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则发觉违规行为不予取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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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席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拟定。 #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1992年6月4日建设部出台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