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补考)成绩已发布
今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重考)成绩已公布,现将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初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审核范围、部门 #
1.资格初审范围为出席今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卷面满分60%)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2。 #
2.资格初审工作由省药械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省市场监管局详细主办,成绩合格人员根据网上报考时所选的报考地市,到所在市市场监管局指定初审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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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时间、地点
1.初审时间: #
2023年6月19日-26日(节假日不初审) #
2.初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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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场监管局指定初审地点(参看附件4) #
三、审核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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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合格人员出席现场资格初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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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考试初审表》(附件1)一式两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此表应当通过电子文档处理填写完成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指南,手工填写无效; #
2.与广东工作地相关的广东户口(身分证或户籍本或居住证或公积金卡或公积金交费凭据)原件及打印件一份。 #
3.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文凭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未能提供验证报告的考生,需携带本人文凭(学位)证书原件及打印件;
4.工作履历承诺书(附件3);
5.报名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并在法学(草药学)岗位工作的相关材料原件及打印件一份。 #
以上资料纸张尺寸均为A4;相关表格见附件。
四、审核留意事项 #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推行滚动管理,出席4个课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应当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出席2个课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应当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方可荣获资格证书。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名条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符合报名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课目成绩及本年度专业通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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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初审时,材料应齐备、完整。
3.逾期未出席现场资格初审的,按手动舍弃本次考试处理,取消当次全部课目考试成绩。 #
4.资格初审对象所属单位规避资格初审对象所填写《资格考试初审表》中的信息真实性进行初审,状况属实的加盖单位私章。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当次全部课目成绩无效,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规定处理。
5.资格初审不通过的不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考生,考试成绩无效。 #
五、审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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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机制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国药监人〔2023〕12号)所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或取消部份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今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调整如下:
1.考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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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法籍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指南,均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1)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文凭,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博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
(4)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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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文凭或学位的人员,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期限相应降低1年。
2.免试部份课目: #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报考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学或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并在法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法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取得草药学或西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并在草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草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 #
附件:1.资格考试初审表;
2.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公示及所在地市; #
3.工作履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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