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条款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机制,逐步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促使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市场监管总署对《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质检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国市监计量〔2023〕197号)某些条款进行了修订,产生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询意见稿)》《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修订条款征询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 #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署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电邮将意见发送至:。电邮主题请标明“注册计量师管理相关规定意见反馈”字样。 #
三、通过信件将意见寄送至:重庆市朝阳区望京西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署计量司,邮局编码:。信纸上请标明“注册计量师管理相关规定意见反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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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询意见稿)》.pdf #
2.《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询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3.《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修订条款征询意见稿)》.pdf #
4.《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修订条款征询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市场监管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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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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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修订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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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立法根据】为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完善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部委推行的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推行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注册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委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
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照还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到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学商会等社会组织进行注册。 #
第四条【管理机构】市场监管总署负责注册计量师注册的新政制订和组织推行,指导监督全省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机关为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以下简称注册审批机关)。 #
第五条【人员搭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规定需由具备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兼任的岗位,必须按规定搭载注册计量师。鼓励在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岗位搭载使用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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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注册条件】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有下述条件: #
(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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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法懂法,遵循职业道德; #
(三)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委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四)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原各级品质技术监督部委颁授《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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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不予注册情形】申请注册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民事罚款未能执行完毕的; #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遭到民事罚款的,自民事罚款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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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
(五)近十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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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注册内容】注册计量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类型、执业单位。
执业类型为宽度类、力学类、声学类、温度类、电磁类、无线电类、时间速率类、电离幅射类、化学类、光学类、行业专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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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委授权技术机构。 #
注册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或原各级品质技术监督部委颁授的《计量检定员证》中标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型进行注册。注册计量师只好在一个执业单位根据注册的执业类型和《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计量检定员证》载明的详细技术能力执业。 #
第三章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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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注册种类】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条【初始注册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初始注册须受聘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市场监管部委授权技术机构,并向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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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及打印件; #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或原各级品质技术监督部委颁授的《计量检定员证》及打印件。申请人委托别人代办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必须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分证明文件。申请人必须按要求递交注册申请材料。注册审批机关必须公示明晰上述材料方式要求。但凡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委内部核实或则部委间核实、网络核验等才能申领的,注册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承诺】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如实向县级市场监管部委递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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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资料的方式初审与受理】注册审批机关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出示受理收据;不予受理的,必须出示不予受理收据。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当场或则在5个工作欧盘一次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注册审批机关受理或则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必须向申请人出示加盖注册审批机关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账簿。 #
第十三条【审批期限】注册审批机关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欧盘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注册决定。 #
第十四条【不予注册的处理】注册审批机关依法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该说明理由,并出示不予注册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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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政务公开和信息保密】注册审批机关做出的准予注册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注册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六条【发证】注册审批机关必须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欧盘颁授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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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改革方向】注册审批机关必须依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工作步骤,增加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注册工作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
第四章注册变更和沿袭 #
第十八条【变更申请】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单位和执业类型的,必须向申请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注册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变更注册手续。 #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条件】申请变更注册,须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并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一)申请变更执业类型的,必须提供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如《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增减计量专业技术能力,但执业类型未变更的,无需申领变更手续。 #
(二)申请变更新的执业单位的,应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录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即将录用。 #
(三)申请执业单位改名的,应具备改名的相关文件。 #
第二十条【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变更注册需递交下述材料: #
(一)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打印件; #
(三)申请新增执业类型的,必须递交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或原各级品质技术监督部委颁授的《计量检定员证》及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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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延续注册】申请沿袭注册,须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外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注册审批机关申请补办沿袭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延续注册条件及申请材料】延续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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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在注册有效期期满前35个工作日,向注册审批机关提出沿袭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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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袭注册需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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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计量师沿袭注册申请审批表; #
2.《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打印件。
第二十三条【有效时间】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沿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期满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沿袭注册申请;准予沿袭的,注册有效期再次估算。 #
第二十四条【非曾经申请注册】申请人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非曾经申请注册的,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要求。 #
第二十五条【注销注册】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由原注册审批机关注销,并给予公告: #
(一)注册有效届满未沿袭注册的;
(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被依法撤消或注销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吊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吊销注册必须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执业单位自知晓或则必须知晓之日起30欧盘,向原注册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吊销注册。原注册审批机关经查证后依法吊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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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主动申请吊销注册的; #
(二)注册计量师身体健康情况不适合继续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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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计量师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执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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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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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计量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少于一个月的; #
(六)注册计量师因本人过错致使利害关系人重大损失的; #
(七)注册计量师死亡或则被宣告遇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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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册计量师失去完全刑事行为的; #
(九)注册计量师用刑事罚款的。 #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吊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重新注册】对被吊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再次具有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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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业项目考评
第二十七条【考核推行主体】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由注册计量师注册执业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推行。 #
第二十八条【考核单位】计量专业项目考评需满足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推行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应推行相关管理体制,拟定考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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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分类表】申请考评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型由市场监管总署公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
第三十条【考核内容】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应包括: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检定细则、校准规范等,相应项目的工作原理、使用维护、检定或测量的实际操作,包括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或计量测量证书的出示2023年注册计量师培训,以及相关的计量专业知识等内容。计量专业项目考评按百分制评分,70分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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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考核要求】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必须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每位计量专业项目考评需聘任2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学者作为主考人,其中起码1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员或荣获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员或荣获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时,可聘任相似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员或荣获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考人。 #
第三十二条【考核合格】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的,考评单位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并对申请人的考评成绩进行备案。注册计量师注册执业单位及考评单位同时保留申请材料及考评档案5年。
《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考核部份内容】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仅申请考评计量专业项目部份内容时,考评单位应在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上标明考评通过的详细内容,作为注册计量师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收据。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内容】注册计量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实务。基础知识包括注册计量师必须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新政、综合知识、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实务包括注册计量师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把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办法等专业知识。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注册计量师及其执业单位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各级市场监管部委要求举行继续教育。注册计量师出席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超过90学时,其中,专业实务通常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鼓励注册计量师出席实训培养。注册计量师通过下述形式出席继续教育的,记入本人曾经继续教育学时: #
(一)出席轮训班、研究班或则进修班学习; #
(二)出席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出席远程教育; #
(四)出席学术大会、学术沙龙、学术访问等活动; #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模式。 #
第三十六条【单位组织】执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制订注册计量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召开或则出席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委托教育轮训机构或实训基地推行继续教育,为本单位注册计量师出席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个人参与】注册计量师按照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还要,出席执业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借助业余时间或则经执业单位同意运用工作时间,出席执业单位组织此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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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023年注册计量师培训,对注册计量师注册、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继续教育推行监督检测。 #
执业单位、注册计量师和推行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的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必须对市场监管部委的监督检测给予协助、配合,不得抵制、阻挠。
第三十九条【保管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为注册计量师的执业收据,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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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补办更换】注册计量师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还要办理、更换的,必须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示的丢失说明,或则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原发证部委申请办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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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伪造护照处理】伪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市场监管部委发觉后必须当场给予销毁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证的罚款】注册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委撤消《注册计量师注册证》,3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执业规定】注册计量师必须根据注册的执业类型、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私自变更。注册计量师未按本方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市场监管部委应该责成责令改正。 #
第四十四条【挂证罚款】严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委撤消《注册计量师注册证》,3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买卖、租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
第四十五条【构成犯罪的处理】注册计量师在执业其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不良记录的内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市场监管部委及时记录并在市场监管系统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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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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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证人注册执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则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
(三)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被依法撤消或注销的; #
(四)注册计量师用刑事罚款的;
(五)其他遵守注册计量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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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对组织考评主体的罚款】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单位或主考人员弄虚造假、玩忽职守的,由市场监管部委予以通报批评。 #
第四十八条【管理部委法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署有权勒令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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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则不在法定年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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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职责不力,导致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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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管理部委人员违法的处理】相关行政部委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并引起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委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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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注册计量师对执业单位的监督】注册计量师在执业范围内必须对执业单位的计量专业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计量专业工作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或则决定,提出忠告、制止或则抵制执行,并向市场监管部委报告。 #
第五十一条【检定员证的套改】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必须根据《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专业项目分类提出注册申请,并按照本人持有的《计量检定员证》注明已把握的详细内容。 #
第五十二条【制定详细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可根据《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订详细方法,组织推行,并将注册管理有关状况每年10月31近日报市场监管总署。
第五十三条【样式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本规定所牵涉的其他有关格式样式,以及注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署统一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组织印制。《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由考评单位印制。《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由市场监管总署公布并按照还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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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实施状况说明】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质检总署印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第6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出台之前公布的有关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样式
2.《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格式样式
附件3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机制规定
(修订条款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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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三条的“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照还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修订为“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照还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注册到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学商会等社会组织。”
二、将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总署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修订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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