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级经济师:其他税收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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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师:其他税收制度(1) #
第一节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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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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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
(一)纳税人 #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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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注意产权出典的概念) #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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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以上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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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