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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

2024-02-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并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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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职务与职级并行,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薪酬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忠诚、廉洁、负责的高素质专业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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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类别和职责,设立公务员领导职务和等级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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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平行的晋升通道,反映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资历贡献。 他们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的重要依据,不承担领导职责。 #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位或级别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

第三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列制度,是为了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 促进公务员立足职责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发展,鼓励公务员自主创业、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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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省略。 #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中央公务员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职级并列制度的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职务职级并列制度的组织实施给予具体指导。 #

第二章 职位及等级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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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领导职务依照宪法、有关法律和制度规范设立。 #

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级正职正职、县级副职、乡级正职、乡级正职、乡级正职。 正厅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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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级顺序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务类别设置。 #

综合管理公务员职级顺序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研究员、二级研究员、三级研究员、四级研究员、一级科长、二级科员、三级科员、四级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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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类公务员的职级顺序另行规定。 #

第八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级别与相应级别相对应。 #

相应级别的领导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一般管理公务员对应级别为: #

(一)一级检验员:13级至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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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检验员:15级至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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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级研究员:17级至1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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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级研究员:18级至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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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级研究员:19级至1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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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四级调查员:20级至1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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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级书记员:21级至15级; #

(八)二级书记员:22级至1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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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级书记员:23级至1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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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级科长:24级至18级; #

(十一)一级科员:26级至18级; #

(十二)二级工作人员:27级至19级。 #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公务员最低级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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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厅局级专职职务:一级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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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

(三)县级正职:二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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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副职:四级研究员; #

(五)乡镇级正职:二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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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科级副职:四级正科员。 #

第三章 职级设置及职位比例 #

第十条 综合管理公务员的职级按照下列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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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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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及以下巡视员,副省级城市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立一级督察员; 市(地、地、盟)、直辖市的派出机构设置二级及以下巡视员职级; 副省级城市各区设立机构,设立一级研究员以下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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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立二级督察员、一级调查员、二级调查员、三级调查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应当设置二级以下调查员职级。 #

第十一条 职级、职务名额按照各类公务员编制的一定比例确定。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人数按照下列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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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机关综合管理职务人数的12%。 其中,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40%。 等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 一级至四级调查员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综合管理职务人数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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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巡视员人数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职务人数的5%,一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一级、二级检验人员总数的30%; 四级调查人员不得超过机构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45%。 #

(三)副省级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职务人数的2%,一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职务总数的30%一级、二级检查员; 一级至四级检查人员 一级调查人员不超过机构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43%,一级调查人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检查人员总数的20%级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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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中一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领导班子中职务人数的15%。 市(地、州、盟)、直辖市地区机构二级巡视员人数不超过该机构综合管理职务人数的1%; 一级至四级调查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机构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20%职务与职级并行,其中一级、二级调查人员不得超过一级调查人员总数的40% - 一级至四级调查员; 一级调查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一级、二级调查人员总数的50%; 一级至四级主要负责人不得超过机关综合调查员的总人数。 管理职务人数的60%,其中一级、二级首席负责人不得超过一级至四级首席负责人总数的50%。 #

(五)副省级城市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务人数的15%,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总人数的40%一级、二级检查员; 副省级市辖区机构一级调查员以下职务数量,按照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中二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领导班子职务人数的10%,一级、二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领导班子人数的10%,一级、二级巡视员人数不得超过领导班子人数的10%。超过领导班子人数的20%。 县(市、区、旗)、乡镇二级调查员人数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2%; 三级、四级研究员人数不得超过机构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10%,其中三级研究员、一级至四级研究员人数不得超过机构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40%三级和四级调查员总数; 一级至四级正职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机构综合管理职务人数的60%,一级、二级正职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第一至四级。 高级科长总数的50%。 #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职级比例的,必须报中央公务员部门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公务员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细化前款未区分的各职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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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央、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关,市、地级以上机关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关,应当按照机关规范,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职级。和批准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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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的县级领导机关、县乡机关和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由省公务员部门根据机构规范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参照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

第十三条 职级、职务名额一般由各机关单独确定。 职位数量较少或者各机构难以单独确定职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权统筹使用批准军衔晋升。 直辖市的市(地、州、盟)和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本部门的职级、职务分开,独立审批、使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一批一级巡视员,对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进行激励。 #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的职级设置方案,应当报中央公务员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关的职级编制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公务员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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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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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和晋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根据品德、工作表现和资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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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级调整。 新录用公务员的职级,按照规定为正正级以下及相当级别。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调动的人员,根据原职务、调动职务和工作经历,按照公务员调动的有关规定确定级别。 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军衔,按照国家军队转业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内逐级晋升,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 省略; #

(二)具备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承担责任,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

(三)具有较高的公众认可度; #

(四)符合晋升职级所需的工龄和资历; #

(五)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

第十八条 公务员升任,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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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晋升一级巡视员,须担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任职时间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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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晋升二级检验员,须担任一级研究员4年以上; #

(三)晋升一级研究员,须担任县处级干部或者二级研究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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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晋升二级研究员,应当担任三级研究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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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晋升三级研究员,须担任县级副职或者四级研究员2年以上; #

(六)晋升四级研究员,应当担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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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晋升一级书记员,须担任乡镇级负责人或者二级书记员2年以上; #

(八)晋升二级主任书记员,应当担任三级主任书记员2年以上; #

(九)晋升三级书记员,必须担任乡镇级副职或者四级书记员2年以上; #

(十)担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科长; #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须担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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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道德能力、责任轻重、工作业绩、资历等因素。 不能只有达到最低工作年限才需要晋升,也不能简单地根据工作年限来排列资历,以体现正确的就业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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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晋升公务员规定服务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为合格以上。 年度考核结果每为优秀,服务期限缩短半年; 每年考核结果为基本能力等级或无限期能力等级的,当年不计入晋升工龄。 #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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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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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晋升资格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评价,提出初步人选。 #

(三)调查、了解、确定晋升人选。 中央国家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必须接受巡视; 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绩效一致性等因素确定。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的检查、了解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务员部门根据实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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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拟晋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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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准。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晋升,应当经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务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年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的批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需要批准。 #

各级职级岗位比例不受限制的,晋升程序可适当简化。 #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 #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

(二)期满前受到警告、组织处理、处罚等或者期满后影响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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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但尚未得出结论的; #

(四)其他影响晋升职级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职级可以升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降低军衔: #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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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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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级或者开除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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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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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机关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和落实干部标准的要求,严格管理干部,树立鼓励干部创业的导向。并承担责任,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晋升和降级条件。 和情况。 #

第五章 职级及待遇 #

第二十四条 领导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报酬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按照职级实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本地区(部门)相应职务级别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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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领导职务、兼任正职的公务员,按照资历长短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正职,不改变职务职务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级的政治待遇和工作福利。 对因不称职、不适合现任职务而被解除领导职务的,按照职务级别确定相关报酬,不再保留原政治报酬、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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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因公出国的交通、住宿标准、办公场地标准及其他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

第二十七条 县级副处级以上领导成员因职务变动、机构改革等原因不再获得提名等原因被免去领导职务并调任职务的,保留原工资,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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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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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由所属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公务员晋升至与机关领导人员职务相当的职级的,不得按机关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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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以及领导职务和军衔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军衔可以相互调任或者兼任;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 #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不同职类公务员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其职级根据不同职类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 #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级别并列制度。 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额设定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不得违规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工资标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公务员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宣告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处罚。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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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服务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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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4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 2006年12月9日《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23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意见》办公厅印发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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