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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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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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保总署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
为了增加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养,确保核与幅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方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制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将这一规定印发给大家2023年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请依照执行。 #
附件: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
国家环保总署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增加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养,确保核与幅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和《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对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推行继续教育体制。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应按本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状况和考评结果将作为申请重新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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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2023年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建立知识结构,增加剖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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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紧扣核安全相关标准、法规、技术的发展,适应核安全工作岗位的实际还要。 #
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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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2年)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下述方式可作为估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根据: #
(一)出席国家环境保护总署召开的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轮训班,并取得轮训合格证明的,学时按轮训时间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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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国家环境保护总署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认可的其他轮训班,并取得轮训合格证明的,学时按轮训时间估算;
(三)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美国报纸、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核安全相关论文1篇(不超过2000字)的,相当于轮训1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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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国际或全省的以及县级以上商会、学会举行的专业学术大会,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有1篇论文(不超过2000字)收入大会论画集的,相当于轮训10学时; #
(五)在即将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核安全相关专业著述中,独立完成3万字以上编写工作的,相当于轮训40学时; #
(六)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总署聘请的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讲课班主任的,学时按实际讲课学时的两倍估算;
(七)出席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的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轮训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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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管理和推行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署统一管理全省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起草继续教育轮训计划和撰写轮训用书。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署授权的机构,可按照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的分布状况,采取集中培训的原则,根据继续教育轮训计划的要求,组织继续教育活动。 #
第九条出席国家环境保护总署召开的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轮训班,完成轮训后,经考评合格,由轮训单位颁授合格证书。 #
第十条出席其他单位开展的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轮训班,如轮训时间作为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有效学时,该轮训班须先经国家环境保护总署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认可。 #
第十一条以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所在单位应把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出席继续教育状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的主要根据之一,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
第四章师资和经费 #
第十三条从事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班主任,应当由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品质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检测等工作领域具备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或管理人员兼任。 #
第十四条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所在单位要保证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出席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注册核安全安装工程师出席继续教育其间的薪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署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