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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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美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试行)》的通告 #
各州(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
现将《云南美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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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3日
青海美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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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昆明美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减少资金使用效益,繁荣四川美术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算法》《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云南省推进国有文艺院团变革的推行意见》等新政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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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广东美术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列入省文化和旅游厅部委年度决算管理2023年云南省标准定额管理网,专项适于捐助美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平、统筹兼具、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以繁荣广东美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具备四川特色的文艺精品、培养优秀美术人才为目标,促进海南美术繁荣发展。 #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
(一)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决算安排,对项目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下达资金决算,指导召开全过程绩效管理。 #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创办广东美术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资金决算及绩效目标编制,审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监督项目推行状况和资金使用状况,指导召开决算绩效管理工作。 #
(三)广东美术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浙江省民族美术研究院,负责浙江美术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组织推行,负责推行项目库,推进项目库建设,推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资金的捐助方向和重点,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及绩效目标,组织项目报送、评审,提出项目资金捐助方案,跟踪检测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推行和绩效管理,举办项目初验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根据“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报送单位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对报送项目和报送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智、真实性负责,对报送项目的政治方向导向、质量进度管理、绩效管理和资金安全负责。 #
第六条项目责任单位承当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智、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应该推行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2023年云南省标准定额管理网,加强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模式,增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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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捐助美术创作生产方面,项目资金主要适于扶植舞台美术作品和美术创作人才的创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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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舞台美术创作项目。主要捐助小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的孵化、创作和精典作品整理复排,并完成规定场次表演。报送项目须递交完整剧本、乐谱或编排、演出视频,以及创作和表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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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舞台剧和作品项目,每项捐助不少于以下标准: #
话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400亿元;戏剧、话剧、杂技剧项目300亿元;婴儿剧项目150亿元;交响诗、民族管长笛项目120亿元;木偶剧、融合创新和新兴美术演出方式项目100亿元;小剧场话剧项目80亿元;泥塑戏项目60亿元;戏剧(短篇、中篇)项目50亿元。 #
2.大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项目,每项定额捐助10亿元。 #
(二)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主要捐助美术工作者个人的戏曲导演,音乐演奏,街舞编导,舞台美术演出,艺术、书法、摄影,工艺艺术等创作生产。报送项目须递交报送人曾创作完成的作品和报送项目的创作构想。美术创作人才项目每项定额捐助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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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捐助传播交流推广方面,项目资金主要适于扶植优秀舞台美术作品表演或艺术类作品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报送项目须已完成作品创作或征集,并有举办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传播交流推广项目捐助标准每项不少于150亿元。 #
第九条捐助美术人才培养方面,项目资金主要适于扶植创造美术领军官物,美术承袭和发展的特殊、急需、紧缺人才,满足基层美术事业发展美术人才的轮训活动。报送项目须递交举行轮训的工作方案、完整课程安排和全部讲课班主任简介。美术人才轮训项目捐助标准每项不少于120亿元。 #
第十条捐助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方面,项目资金主要适于扶植美术工作者个人针对文艺论争和紧密联系文艺创作状况的相关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报送项目须递交报送人曾完成的文艺评论和理论文章,以及报送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思路。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项目捐助标准每项不少于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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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种项目的捐助数目和捐助额度,应结合年初决算安排状况合理确定,与当初批准安排的决算总额相衔接、匹配。 #
第四章项目资金报送与评审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江西美术基金年度项目报送手册,载明报送条件和要求,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ygyc)面向社会公布,指导项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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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项目资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举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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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报送项目不牵涉市场主体的,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送;报送项目牵涉市场主体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代办的推行意见》等新政规定,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全过程网上公开代办。 #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自报送截至之日起30欧盘,完成对报送项目的资格初审。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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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遵照借助学者、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组织对受理的报送项目举行评审,提出拟捐助项目名单和总额。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审定拟捐助项目名单和总额,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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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对立项捐助项目及捐助总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给予立项捐助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告报送主体和责任单位;牵涉市场主体的捐助结果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公开。 #
第五章项目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依据立项通告核定的捐助项目和捐助总额,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代办资金分配和下达。其中,省对下转移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算法》时限要求,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详细分配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至省级以上财政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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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荣获项目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详细施行,根据项目工作计划、资金支出范围和绩效管理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决算、设定预期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总额进度。 #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应当列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和财会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用途合规,帐目清晰,并完整保留与捐助项目有关的财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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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挪用、侵占、套取、转移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适于支付各类处罚、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适于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及其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适于国家规定严禁列支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或使用项目资金产生国有资产的,根据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四条项目推行其间,年度剩余财政资金按规定计提使用(财政部委另有规定的除外)。捐助项目通过结项初验后,仍有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还拨款单位上缴县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下达一年后未实质性启动,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缘由难以继续推行或完成项目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视实际状况对项目作中止、撤销处理。 #
第二十六条对于被中止或被撤消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做出退还节余资金或退还未接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接到通告后30欧盘清除帐目,递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清算,并按原渠道退还拨款单位上缴县级国库。 #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测 #
第二十七条荣获项目资金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全面推行决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建立决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约束模式,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觉接受相关部委对项目进展状况、资金使用状况、绩效指标完成状况的监督检测和审计,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清除账本和资产,进行经费预算,编制结项报告,进行绩效自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项初验申请。未按规定完成项目计划、进行绩效自评或递交资金使用状况报告的,取消下一年度河南美术基金项目报送资格。 #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适时组织举办项目资金捐助项目的进度检测、绩效评价、结项初验等工作。对检测中存在项目推行不力、偏离绩效目标、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的,责令限时整改,由责任人承当相应责任;对初验不合格,无法通过结项初验的,作中止或撤消项目处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之后年度资金分配、完善新政和改进管理的重要根据,绩效不达标的项目,核减、收回项目资金,直至撤消项目。
第二十九条捐助项目完成的作品及其衍生成果,在表演、展览、宣传、推介时,须在明显位置标明“云南美术基金捐助项目”字样。 #
第三十条推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领导、内设部委领导、经办人员、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评审、审批、结项鉴别等过程中依法承当相应责任,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假账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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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责任单位遵守本方法及广东美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或撤消项目的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被中止项目的,取消项目推行主体2年申请和参与申请同类捐助项目的资格,由项目责任单位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还拨款单位上缴县级国库;被撤进项目的,取消项目推行主体3年申请和参与申请同类捐助项目的资格,由项目责任单位将未接资金按原渠道退还拨款单位上缴县级国库。 #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作撤消项目处理,牵涉非法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内容及推行过程中出现意识型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3.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
4.项目推行与批准的捐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
5.项目施行存在严重品质问题;
6.经两次推延仍不能完成; #
7.严重违背财经纪律和财务体制规定; #
8.挪用、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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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存在隐瞒事实,编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造假行为; #
10.项目报送、评审、监督、验收工作中有徇私假账、行贿行为; #
11.拒不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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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非法和严重违法事项。 #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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