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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2023-12-1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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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3〕31号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

为做好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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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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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

为了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

企业应该分别根据《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整治损失和依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坏帐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课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根据原制度整治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指企业根据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仍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然发生的损失但仍未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根据新制度有关坏帐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摊销的坏帐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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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曾经,对于根据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出的损失,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帐目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除”(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除”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关资产课目。“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根据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晰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未分配收益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帐目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同时按依次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课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

经过上述摊销之后,对于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晰要求的企业,其“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中以未分配收益、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部份,以正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收益”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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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晰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指冲减有关损失之后的净资产金额不高于经营资质条件所需的净资产金额,下同),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中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应冲减未分配收益、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帐目处理为:按可冲减的未分配收益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课目,按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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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大于已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摊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该部份资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份以减项列示。 #

(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

企业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对于预收货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等预计的损失,采用应付税金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按新制度设置的有关资产坏账打算课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金”科目,按预计的资产损失交纳计入“递延税金”科目金额后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根据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贷记有关资产坏账打算课目。 #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确认上述可抵减时间性差别并需确认递延税金贷方金额时,应该遵守慎重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别转到期间内(通常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给以抵减,否则,不应确认递延税金贷方金额(下同)。 #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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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晰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帐目处理为:企业应根据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预计的资产损失中可用盈余公积填补的部份,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

经过上述摊销之后,“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中以公益金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份,以正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收益”项目中反映。 #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晰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企业应先将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假如企业在根据本规定将“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之后,盈余公积仍有余额并可用于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应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帐目处理为:企业应按可冲减的预计资产损失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按规定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

假如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大于已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摊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该部份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份以减项列示。 #

(三)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根据原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常年股权投资,如根据新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转为根据新制度核算时,应根据以下原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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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若执行新制度之日常年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列估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盈余公积”科目。 #

2.假若执行新制度之日常年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列估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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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应根据新制度的规定,按调整后的常年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对可收回金额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摊销常年投资坏账打算。 #

(四)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根据原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常年股权投资,倘若执行新制度之日常年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列估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盈余公积”科目;倘若执行新制度之日常年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列估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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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目调整 #

企业应在上述查证资产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袭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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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助款”和“其他预收款”科目 #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助款”和“其他预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课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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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投资跌价打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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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打算”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打算”科目。对于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短期投资跌价打算金额,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

(三)“坏账打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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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坏账打算”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式有所变化。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坏帐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坏账打算”科目。调账时,应将“坏账打算”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对于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坏帐打算金额,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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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别”、“委托加工材料”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

新制度设置了“物资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别”、“委托加工物资”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到“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其他课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企业也可承袭“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 #

(五)“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科目 #

新制度设置了“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科目,但未设置“产成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袭旧账;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也可承袭“产成品”科目核算竣工产品的成本。 #

(六)“存货跌价打算”科目 #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打算”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打算”科目。对于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存货跌价打算金额,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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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待摊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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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除在财产整治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份以外,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

对于原已计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折旧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按原折旧时限继续折旧,直到折旧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之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总额,再按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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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长期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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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务投资”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剖析,将属于常年股权投资的部份转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常年债务投资的部份转到“长期债务投资”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常年股权投资,应分别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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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常年股权投资,对执行新制度之日常年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与按持股比列估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常年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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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执行新制度之日,依照原制度以成本法核算的常年股权投资,如根据新制度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的,应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常年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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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长期投资坏账打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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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坏账打算”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常年股权投资和常年债务投资的价值损失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坏账打算”科目。对于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常年投资坏账打算金额,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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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固定资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清除”和“无形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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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课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除”科目,对于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清除”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假如原计入“固定资产清除”科目的金额是因固定资产报废或损毁等诱因形成,应将其余额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并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计入“固定资产清除”科目的金额是因转卖固定资产转到,应将该部份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

(十一)“固定资产坏账打算”和“无形资产坏账打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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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坏账打算”和“无形资产坏账打算”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坏账打算”和“无形资产坏账打算”科目,对于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坏账打算金额,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

(十二)“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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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剖析,将属于在建工程的部份转到“在建工程”科目;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份转到新设置的“工程物资”科目。 #

企业应在“工程物资”科目下设置“减值打算”明细课目,并定期或起码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工程物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全面检测,假如有征兆表明工程物资的帐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该摊销相应的坏帐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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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根据新制度预计的工程物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坏账打算”科目;执行新制度之后期间摊销工程物资坏账打算时,应借记“营业外总额----摊销的工程物资坏账打算”,贷记“工程物资----坏账打算”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工程物资”项目应以交纳工程物资坏账打算后的工程物资坏账打算后的工程物资课目的帐面价值列示。对于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工程物资坏账打算金额,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

(十三)“在建工程坏账打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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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坏账打算”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在建工程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坏账打算”科目。对于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在建工程坏账打算金额,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

(十四)“递延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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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没有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调账时,除在财产整治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递延资产”科目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份外,其余部份应转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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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之后,对固定资产整修理费用的核算方式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形式改为一次性记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整修理发生的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新政,直到折旧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之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根据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申领。 #

(十五)“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但在调账时,企业应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在财产整治过程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也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则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明细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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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清查出的损失在根据本规定冲减有关所有者权益后,因为受经营资质条件的限制仍有未冲减的部份,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列示。 #

(十六)“短期欠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要债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薪资”、“应付福利费”和“应缴税金”科目 #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欠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要债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薪资”、“应付福利费”和“应缴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课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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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应付收益”科目 #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收益”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股利”科目。调账时,应将“应付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到“应付股利”科目或仍沿袭“应付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

(十八)“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欠款”、“应付转债”、“长期应付款”、“递延税金”、“专项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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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长期欠款”、“应付转债”、“长期应付款”、“递延税金”、“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课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

新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之后,对固定资产整修理费用的核算方式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形式改为一次性记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整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新政,直到冲减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之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开支,再根据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申领。 #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递延税金”科目的金额包括根据原制度核算转到的递延税金金额及在执行新制度时,因根据新制度规定摊销各项资产坏账打算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别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等。 #

(十九)“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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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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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资本公积”科目 #

新制度“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降低。调账时,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中增设“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明细课目,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到“资本公积----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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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盈余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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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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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年收益”科目 #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收益”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因为“本年收益”科目年底无余额,不须要进行调账处理。 #

(二十三)“利润分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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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降低。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承袭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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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款及附加”科目 #

新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税款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产品销售税款及附加通过“主营业务税款及附加”科目核算。因为上述课目年底无余额,不须要进行调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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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总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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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总额”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因为上述课目年底无余额,不须要进行调账处理。 #

(二十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利润”、“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开支”、“所得税”科目 #

新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利润”、“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开支”、“所得税”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因为上述课目年底无余额,不须要进行调账处理。 #

(二十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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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根据新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也应通过该课目核算,但是该课目余额直接转到收益分配的有关明细课目,不再作为收益表项目列示。因为该课目年底无余额,不须要进行调账处理。 #

三、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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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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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初年底“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按照上年底“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式依照上述有关调账规定处理。执行新制度当初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员制,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晰要求的企业,因为受经营资质条件限制无法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份增设“资产损失”项目列示,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份如下表所示: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行次

#

年初数 #

期终数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115 #

减:已归还投资

#

116 #

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

#

117

#

资本公积 #

118 #

盈余公积

#

119 #

其中:法定公益金 #

120 #

未分配收益

#

121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小计(未考虑资产损失前的金额)

#

122 #

减:资产损失①

#

123 #

其中:根据原制度整治的损失未收汇部份②

#

124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剔除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

125

#

注: #

①上表中“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根据原制度整治的资产损失以及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后仍需在之后年度处理的部份。

#

②“按照原制度整治的损失未收汇部份”项目,反映企业根据原制度整治的资产损失中因经营资质条件要求须要在之后年度处理的部份。 #

(二)收益表

#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初“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按照上年底“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根据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初的“利润表”应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员制。

#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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