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平板玻璃》等1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报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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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住建部最新安排,《平板玻璃》等1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早已送审公示完成。其中-Q-609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取代标准是GB175-2007,建议2023年10月1日施行施行,过渡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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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水泥内参通信员消息,当前,各地水泥质检机构正在或将要举办关于该最新标准的培训工作。 #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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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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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依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撰。 #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
本标准取代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及1号、2号、3号更改单。 #
与GB175-2007及1号、2号、3号更改单相比,本标准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见引言,2007年版序言); #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降低了“GB/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建筑材料放射性同位素限量”、“水泥中水胺类六价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式”、“GB/-2023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沙石”、“GB/T粉矿渣中的铵离子浓度的限量及检验方式”等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7年版第2章和第1号更改单); #
——对水泥组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见4.1,2007年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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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普通硅酸盐水泥“其中容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5.2.4的非活性混和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5.2.5的窑灰中的替代”改为“05%”的“本取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石灰石、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见4.1,2007年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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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钢渣硅酸盐水泥“其中容许用不超过8%且符合本标准5.2.3的其他活性混和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4的非活性混和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5的窑灰中的任一种材料取代”改为“08%”的“本取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粉炉渣、火山灰、石灰石、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见4.1,2007年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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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本组分材料为由两种(含)以上符合本标准5.2.3的活性混和材料或/和符合本标准5.2.4的非活性混和材料组成。其中容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5.2.5的窑灰取代”改为“本组分材料由符合本标准的粒化转炉炉渣、粉炉渣、火山灰质混和材料、石灰石、砂岩中的三种(含)以上材料组成。其中石灰石和花岗岩的总数大于水泥质量的20%”以及“08%”的“本取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窑灰”(见4.1,2007年版5.1);
——将“符合GB/T203、GB/、GB/T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转炉炉渣、粒化转炉煤灰粉、粉炉渣、火山灰质混和材料”改为“粒化转炉煤灰的质量系数、二硅氧烷质量分数、氧化亚锰质量分数、氟化物质量分数、硫化物质量分数、玻璃体浓度应符合GB/T203的规定”、“粉矿渣的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质量分数、游离氧化钙质量分数、安定性、半水亚硝酸钙浓度,以及氧化钛、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的总质量分数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粉矿渣中铵离子浓度的限量应符合GB/T的规定”、“火山灰质混和材料的种类、火山灰性试验、烧失量、三氧化硫浓度应符合GB/T2847的规定”(见4.2.3、4.2.4和4.2.5,2007年版5.2.3);
——取消了“活性混和材料”和“非活性混和材”(见2007年版5.2.3、5.2.4) #
——将“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质量分数)应不小于2.5%”改为“石灰石、砂岩的亚氨基蓝值不小于1.4g/kg。亚乙基蓝值按GB/-2023附表A的规定进行检验”(见4.2.6,2007年版5.2.4); #
——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32.5、32.5R硬度等级(见第5章,2007年版第6章、第2号和第3号更改单); #
——将硅酸盐水泥的氧化镁(质量分数)由“≤5.0%”改为“≤6.0%”,并删掉了“a假如水泥压蒸安定性合格,水泥中氧化镁浓度(质量分数)准许放宽至6%”、“b当水泥中氧化镁浓度(质量分数)小于6.0%时,需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的备注(见6.1,2007年版7.1); #
——将氯离子(质量分数)由“≤0.06%”改为“≤0.10%”(见6.1,2007年版7.1);
——增加了水溶性六价铬(VI)的限量和测定方式(见6.2和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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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若使用活性级配,若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浓度应大于0.6%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改为“当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见6.3,2007年版7.2); #
——增加了“压蒸安定性合格”的要求,并作为型式检验的参数之一(见6.4.2.2、8.2..2); #
——增加了水泥放射性同位素限量和测定方式(见6.5和7.9); #
——修订了各硬度等级水泥的3d抗压硬度指标(见6.4.3,2007年版7.3.3);
——将“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粒度以比表面积表示,其比表面积不大于300m2/kg;煤灰硅酸盐水泥、粉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粒度以筛余表示,其80μm方孔筛筛余不小于10%或45μm方孔筛筛余不小于30%”改为“硅酸盐水泥的粒度以比表面积表示,不高于300m2/kg、但不小于400m2/kg。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粒度以45μm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大于5%。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买卖双方商议解决”(见6.4.4,2007年版7.3.4); #
——将组分测定改为“按GB/进行”(见7.1,2007年版8.1);
——删除了“编号及采样”中对以下生产能力的规定(见8.1,2007年版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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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厂检验项目改为“4.1、6.1、6.4.1、6.4.2.1、6.4.3、6.4.4条”(见8.2.1,2007年版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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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型式检验和检验频次的要求,以及判断规则(见8.2.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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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泥出厂中降低了“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卖方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混和材掺量及种类等技术指标的出厂检验结果和确认结果”的规定(见8.4,2007年版9.2); #
——完善了检验报告的规定(见8.5,2007年版9.5); #
——将“无书面协议或合同、或未在协议、协议中标明初验方式的,买方应在发货票上标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初验根据””改为“无书面协议或合同、或未在协议、协议中标明初验方式的,生产者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卖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标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初验根据””(见8.6.1,2007年版9.6.1);
——将“40d以内,卖方检验觉得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买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买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市级或市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改为“40d以内,卖方检验觉得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生产者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生产者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见8.6.2,2007年版9.6.2); #
——将“90d内,卖方对水泥质量有疑惑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市级或市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改为“90d内,卖方对水泥质量有疑惑时,则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试样送双方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见8.6.3,2007年版9.6.3); #
——增加了资料性附表: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性能特性及适用工程(见附表A)。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省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三院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技术研制有限公司、宁波市新海建设工程材料测试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黄海水泥有限公司、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碧兰、肖忠明、王昕、刘晨、蔡攀、许毅刚、李习花、林永权、王宾、李少强、江军、武庆涛、谢任芝、郭俊萍、朱文尚、杜勇、郑旭、魏丽颖、宋立秋、席立水桥、温培艳 #
本标准所取代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 #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GB175-2007;
——-1956、-1962、-1977、-1985、-199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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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991、-1999。
通用硅酸盐水泥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式、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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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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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更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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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6水泥物理剖析方式
GB/T203用于水泥中的粒化转炉煤灰 #
GB/T750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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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45水泥粒度检验方式筛析法
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式 #
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矿渣 #
GB/T2419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式 #
GB/T2847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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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131水泥的命名原则和术语 #
GB/T5483天然石膏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同位素限量 #
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式(勃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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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9774水泥包装袋 #
GB/水泥采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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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
GB/水泥胶砂硬度检验方式(ISO法) #
GB/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转炉煤灰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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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水泥助磨剂 #
GB31893水泥中水胺类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式
GB/-2023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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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粉矿渣中的铵离子浓度的限量及检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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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742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按混和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矿渣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各品种的组分和代号应符合4.1的规定。
4组分与材料 #
4.1组分 #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组分应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规定。
4.2材料 #
4.2.1硅酸盐水泥熟料 #
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适当比列磨成细粉,烧至部份熔体,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矿物成份的水硬性胶凝物质。其中硅酸钙矿物浓度(质量分数)不大于66%,CaO和SiO2质量比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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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石膏
4.2.2.1天然石膏 #
符合GB/T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和石膏。
4.2.2.2工业副产石膏 #
应符合GB/的规定。
4.2.3粒化转炉煤灰或粒化转炉煤灰粉
粒化转炉煤灰的质量系数、二硅氧烷质量分数、氧化亚锰质量分数、氟化物质量分数、硫化物质量分数、玻璃体浓度应符合GB/T203的规定。 #
4.2.4粉矿渣 #
粉矿渣的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质量分数、游离氧化钙质量分数、安定性、半水亚硝酸钙浓度,以及氧化钛、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的总质量分数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 #
粉矿渣中铵离子浓度的限量应符合GB/T的规定。 #
4.2.5火山灰质混和材料 #
火山灰质混和材料的种类、火山灰性试验、烧失量、三氧化硫浓度应符合GB/T2847的规定。 #
4.2.6石灰石、砂岩
石灰石、砂岩的亚氨基蓝值不小于1.4g/kg。亚乙基蓝值按GB/-2023附表A的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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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窑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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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JC/T742的规定。 #
4.2.8水泥助磨剂 #
水泥粉磨时容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超过水泥质量0.5%,助磨剂应符合GB/的规定。
5硬度等级 #
5.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
5.2煤灰硅酸盐水泥、粉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的硬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 #
5.3复合硅酸盐水泥硬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
6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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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物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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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要求应符合表4规定。
6.2水泥中水胺类铬(VI)
水泥中水胺类铬(VI)符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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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碱浓度
水泥中碱浓度按Na2O+0.估算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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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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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化学要求 #
6.4.1凝结时间 #
硅酸盐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大于45min,终凝时间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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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大于45min,终凝时间不小于。 #
6.4.2安定性 #
6.4.2.1沸煮法检验合格。 #
6.4.2.2压蒸安定性合格。 #
6.4.3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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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硅酸盐水泥不同龄期硬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
6.4.4粒度 #
硅酸盐水泥粒度以比表面积表示,不高于300m2/kg、但不小于400m2/kg。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粒度以45μm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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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6.5放射性 #
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小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小于1.0。
7试验方式
7.1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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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进行。
7.2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氯离子和碱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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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176进行。 #
7.3水泥中水胺类铬(VI) #
按GB31893进行。
7.4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
按GB/T1346进行。
7.5压蒸安定性 #
按GB/T750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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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硬度 #
硬度试验方式按GB/进行。其用水量在0.50水灰比的基础上以胶砂流动度不大于180mm来确定。当水灰比为0.50且胶砂流动度大于180mm时,须以0.01的整数倍递增的方式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大于1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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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2419进行,其中胶砂按GB/T17671进行制备。 #
7.7比表面积 #
按GB/T8074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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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5μm筛余
按GB/T1345进行。
7.9放射性
按GB6566进行。 #
8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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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编号及采样 #
水泥出厂前按同硬度等级编号和采样。瓶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采样。每一编号为一采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
年产能200×104t以上的,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
年产能120×104t~200×104t的,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60×104t~120×104t的,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
年产能30×104t~60×104t的,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
年产能30×104t以下的,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采样方式按GB/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起码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容许该编号的数目超过采样规定吨数。 #
8.2水泥检验
8.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6.1、6.4.1、6.4.2.1、6.4.3、6.4.4条。
8.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4.1条及第6章全部内容。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投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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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燃料有改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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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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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常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正常生产时,每年起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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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2、6.5起码每半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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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浓度不小于5%时,6.4.2.2起码每半年进行一次;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浓度小于5%时,6.4.2.2起码每季度进行一次。 #
(c)当煤灰硅酸盐水泥P.S.A型、粉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浓度小于5%时,6.4.2.2起码每半年进行一次。
8.3判断规则 #
8.3.1出厂检验 #
8.3.1.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4.1、6.1、6.4.1、6.4.2.1、6.4.3、6.4.4条技术要求时为合格品。 #
8.3.1.2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4.1、6.1、6.4.1、6.4.2.1、6.4.3、6.4.4条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品。 #
8.3.2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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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型式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4.1、6.1、6.2、6.4.1、6.4.2、6.4.3、6.4.4、6.5条技术要求时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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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2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4.1、6.1、6.2、6.4.1、6.4.2、6.4.3、6.4.4、6.5条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 #
8.4水泥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混和材掺量及种类等技术指标的出厂检验结果和确认结果。 #
8.5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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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出厂编号、混合材种类及掺量等出厂检验项目以及密度(仅限硅酸盐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等。当卖方要求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0d内寄发除28d硬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5d内填报28d硬度的检验结果。
8.6交货与初验 #
8.6.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初验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根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根据。采取何种方式初验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协议或合同中标明。无书面协议或合同、或未在协议、协议中标明初验方式的,生产者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卖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标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初验根据”。 #
8.6.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初验根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采样和签封。采样方式按GB/进行,采样数目为24kg,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买方保存40d,一份由生产者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技巧进行检验。 #
40d以内,卖方检验觉得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生产者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买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应在采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8.6.3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初验根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生产者在同编号水泥中采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买方保存90d,或认可生产者自行采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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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d内,卖方对水泥质量有疑惑时,则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包装、标志、运输与储存
9.1包装 #
水泥可以散装或罐装,罐装水泥每袋净浓度为50kg,且应不多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多于。其它包装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瓶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的规定。 #
9.2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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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注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浓度。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包装袋右侧应采用白色彩印或涂装水泥名称和硬度等级。煤灰硅酸盐水泥、粉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右侧应采用白色或黄色彩印或涂装水泥名称和硬度等级。 #
散装发运时应递交与瓶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运输与储存 #
水泥在运输与储存时不得发霉和混进杂物,不同品种和硬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藏中防止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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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 #
(资料性附表) #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性能特性及适用工程 #
A.1总则
在许多应用场合,非常在严酷的环境条件下,水泥的选择对混凝土、砂浆的耐久性具有影响。同时,不同品种的水泥具有不同的性能特性,水泥的选择也会对混凝土、砂浆的耐久性形成影响。 #
为合理选择水泥,本附表给出了各品种水泥的相对性能特性和通常的适用工程。最终的水泥选择,应按照不同的应用场合和耐久性要求进行普通硅酸盐水泥代号,并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
A.2硅酸盐水泥
硅酸盐水泥具有凝结时间短、快硬抗渗高强、抗冻、耐磨、耐热、水化吸热集中、水化热较大、抗硝酸盐侵蚀能力较差的性能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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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水泥用于配制高硬度混凝土、先张简支制品、道路、低温下施工的工程和通常受热(250℃)的工程。不经过专门的检验,通常不适用于大容积混凝土和地下工程,非常是有物理侵蚀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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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普通硅酸盐水泥 #
普通硅酸盐水泥与硅酸盐水泥性能相仿,也具有凝结时间短、快硬抗渗高强、抗冻、耐磨、耐热、水化吸热集中、水化热较大、抗硝酸盐侵蚀能力较差的性能特性;但相比硅酸盐水泥,初期硬度增进率稍有增加,抗寒性和耐磨性稍有上涨,抗硝酸盐侵蚀能力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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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硅酸盐水泥可用于任何无特殊要求的工程。不经过专门的检验,通常不适用于受热工程、道路、低温下施工工程、大容积混凝土工程和地下工程,非常是有物理侵蚀的工程。 #
A.4煤灰硅酸盐水泥
煤灰硅酸盐水泥具有需水性小、早强低后期下降大、水化热低、抗硝酸盐侵蚀能力强、受热性好的优点,但也具有保水性和抗寒性差的缺点。
煤灰硅酸盐水泥可用于无特殊要求的通常结构工程,适用于地下、水利和大容积等混凝土工程,在通常受热工程(250℃)和蒸气养护预制构件中可优先采用煤灰硅酸盐水泥,但不宜用于须要抗渗和冻伤融循环、干湿交替的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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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矿渣硅酸盐水泥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具有较强的抗硝酸盐侵蚀能力、保水性好和水化热低的优点,但也具有需水量大、低温凝结慢、干缩性大、抗冻性差的缺点。粉矿渣硅酸盐水泥具有与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相仿的性能,但相比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其具有需水量小、干缩性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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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矿渣硅酸盐水泥可用于通常无特殊要求的结构工程,适用于地下、水利和大容积等混凝土工程普通硅酸盐水泥代号,而不宜用于冻融循环、干湿交替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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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复合硅酸盐水泥
复合硅酸盐水泥不仅具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矿渣硅酸盐水泥所具有的水化热低、耐蚀性好、韧性好的优点外,能够通过混和材料的复掺优化水泥的性能,如改善保水性、降低需水性、减少干燥收缩、适宜的初期和后期硬度发展。
复合硅酸盐水泥可用于无特殊要求的通常结构工程,适用于地下、水利和大容积等混凝土工程,非常是有物理侵蚀的工程,但不宜用于须要抗渗和冻伤融循环、干湿交替的工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