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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中小学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方案的通知

2023-02-0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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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威 发 布 #

5月14日,宜春市教育局下发了《宜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就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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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对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教师资格注册网,且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详细了解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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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已全文发布,可进入以下网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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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教师字〔2022〕15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22〕48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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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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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刻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教育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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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试点内容和对象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为5年。 #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 #

在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也应申请首次注册。 #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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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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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和民办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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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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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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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

3.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

4.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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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入职的教师试用期满,须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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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前一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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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4年以前入职的教师须完成2014及今年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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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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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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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新入职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该项可不做要求;任教不满5年的教师首次申请注册时只需完成任教期间各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

1.经查实,注册有效期内有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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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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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支教、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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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注册者,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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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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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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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时间为今年9月。 #

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实行网上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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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要统一组织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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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本校教师提交的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集中统一报送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市直各学校统一报市教育局人事师资科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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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负责初审和复核。省教育厅进行相关资料的终审,并申领、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

注 册 程 序 #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教师资格注册网,申请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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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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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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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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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

5.任教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

6.近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为5年一周期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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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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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学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向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建议,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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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终审意见给出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注明注册结论,加盖公章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加盖骑缝公章,返还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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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果适用 #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权益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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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

注 意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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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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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 #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认识,提前调研,摸清情况,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做好准备;要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中小学教师答疑解惑,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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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宜春市教育局人事师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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