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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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7) #
八、票据抗辩——物的抗辩,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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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对所有持票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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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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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或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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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
2.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包括: #
(1)一切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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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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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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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
A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无效 #
B基于票据关系:如债务抵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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