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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11)

2011-12-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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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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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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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背书。 #

(1)转让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2)设质背书----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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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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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任背书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指持票人为委托他人收款而为的背书。 #

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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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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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的记载事项是: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可授权补记)、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

(2)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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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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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部分背书(无效)。也就是说,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全额背书。 #

3.背书的连续与背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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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

(2)连续——可以;形式不连续,实质连续——举证;都不连续——追索、利益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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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背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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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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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背书人负有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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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权利证明的效力,即持票人只需以背书的连续即可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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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背书的效力只产生对被背书人代理权的授予,而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

设质背书也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而只使被背书人取得对票据权利的质权,只有在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才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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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4-单】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果汇票的背书附有条件的,下列表述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是( )。 #

A.该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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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汇票无效 #

C.该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D.持票人不接受所附条件的,该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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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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